泰达股份: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1-1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中伦文德(天 津)律师事务 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天 津)律师事务 所法律意见书
                                       中国|天津市南开区金融街中心融汇广场 A 座 38 层
                                       TEL:86-22- 58580758 FAX: 86-22-58580759
                                       滨海新区 新城西路 52 号滨海金融街西区 W8A413
                                       TEL:022-65833828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
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股份”或“公司”)的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泰达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 2022 年第
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 14:30 召开
公司 2022 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以公
告    形   式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notice/index.html )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天津泰达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0 日 09:15-15:00 的任意时间。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地点: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厅(天津市滨海
新区第二大街 62 号 MSD-B1 座 15 层 1503)。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2
年 11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493,925,0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4734】%。
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486,659,1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9810】%;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7,265,9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924】%。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
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及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
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
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
【7,265,9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924】%。其中,通过现
场投 票的股东【 0】人 ,代表股份【 0】股 ,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7,265,9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924】%。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为: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
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三)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其中,中小投资者为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93,888,4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9926】%;
   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24】%;
   弃权【2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50】%。
   同意【493,698,6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99.9542】%;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24】%;
   弃权【21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43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039,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6.8841】%;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1638】%;弃权【214,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2.952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
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
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泰达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