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5 证券简称:博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0
债券代码:127051 债券简称:博杰转债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博杰转债 2022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转债”将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 10 张“博杰转债”(合
计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4.00 元(含税)。
月 16 日,票面利率为 0.4%。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
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
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714 号”核准,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开发行了 526.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博杰转债,
债券代码:127051),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52,600.00 万元。
根据《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博杰转债”的计息期间内,每年付
息一次,现公司将 “博杰转债”2021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6 日期间的
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日
年 11 月 17 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第五年 2.5%、第六年 3.0%。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人王兆春、付林和成君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
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对公司进行跟踪评级并出具《2021 年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 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维持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博杰转债”的信用等级为 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博杰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为 2021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6 日,票面利率为 0.4%,本次付息每 10 张“博杰
转债”(面值 1,000.00 元)派发利息为 4.00 元(含税)。对于“博杰转债”的个人
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人民币 3.2 元;对持有“博杰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
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的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
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00 元;对持有“博杰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 10 张派发
利息为 4.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
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2 年 11 月 16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博杰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公司委托中登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登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
息资金。中登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
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登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年 34 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因此,本期债券非
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福田路 10 号厂房 1 一楼-1、二、三、四楼
联系人:黄璨、张王均
咨询电话:0756-6255818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
文件。
特此公告。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