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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公司现行有效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
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
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
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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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
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是真实、完整、准确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
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
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
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和会议登记方法
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月 10 日上午 9: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山路 399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
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合称“网络投票平台”)向公
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月 10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
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东代理人共 5 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0,764,65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1的 45.8163%。
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1,237,8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5.9362%。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 5,457,900 股。根据《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94,542,200 股。下同。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全部议案逐项进
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发生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回购股份期限提前届满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邵春阳
经办律师:
冯 诚
余 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