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莞铭普
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关于拟签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签订业绩补偿协议是根据目前客观情况,各方
经友好协商确定的结果,以长远利益为导向,符合各相关方利益,从长远看更有
利于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涉及的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自然人李作华、自然人张泽龙以现金补偿及股权转让方式向
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林丽彬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志勇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洪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