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资源: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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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作为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 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标
准系数未达到 1.0,合计获授的 10.92 万份股票期权未达到可行权条件;1 名激
励对象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9.8 万份股票期权不再符合行权条件,公司
拟将合计 20.72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对上述 20.72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
况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要求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 2020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可行权期权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
况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对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
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吴淦国
    薄少川
    易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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