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集团: 关于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1-1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22-039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媒
体报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2494 号),现对工作函相关
问题回复如下: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我部关注到,媒体报道称公司原实际控
制人庞庆华起诉公司重整方未履行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鉴于相关事项与公司
破产重整有关,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1.1 条,现就有关事项明确要求如下:
  一、请公司尽快向相关方核实有关情况,自查相关事项前期披露情况,是
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经过与相关方就媒体报道事项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如下:
(以下简称“元维资产”)、深圳市维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景实业”)
签订了《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重组合作
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自庞庆华先生所持庞大集团股票过户后 10
日内由深圳市元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向庞庆华支付人民币
场连续三日收盘价达 4 元/股时,庞庆华先生可要求元维资产向他支付人民币 1.5
亿元。
定受理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集团”或“公司”)的重
整申请。
事裁定书》,法院裁定确认庞大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重整计划》之关于股票出让部分内容: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应当为庞大集团的经营亏损承担主要责任,付出必要的成本,以支持庞大
集团重整。为此,庞大集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自然人无偿让渡其所持股票,由重
整投资人及其关联方有条件受让。
控股股东庞庆华先生及其一致性行动人所持庞大集团股票的无偿受让成为公司
控股股东。
  上述相关协议是由原控股股东与元维资产及维景实业三方签署,协议属实。
该协议中三方约定,庞庆华先生股票划转后将在条件成立的前提下由元维资产
或维景实业向其支付人民币 2 亿元,该协议的签署与重整计划无偿划转股票相
违背,属于应披露事项。
  二、请公司结合破产重整有关情况,核查上述事项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
益的影响,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回复:经公司核实,公司原控股股东庞庆华先生对重整投资人提出的诉讼
请求属实,双方协定自庞庆华先生所持庞大集团股票过户后 10 日内由元维资产
(重整投资人之一)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向庞庆华支付人民币 5,000 万元,若未
来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达到 4 元/股以上,则在二级市场连续三日收盘价
达 4 元/股时,庞庆华先生可要求元维资产向他支付人民币 1.5 亿元。由于约定
的支付条件未满足等原因,上述事件存在分歧。
  三、请公司及破产重整相关方自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协议、承
诺等重大事项,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
  回复:
 经自查,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引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截至目前,尚未发现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庞大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