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公告编号:2022—076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召集举行。
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下午15:00,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南路19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上午9:15—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股份 296,853,20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司总股份的 40.615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82,9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14%。
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会议,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由董事长秦本军先生主持,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
进行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800,74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23%;反对34,2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0115%;弃权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6.7647%;反对34,260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1.2970%;弃权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1.9383%。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801,14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25%;反对52,0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01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7.2469%;反对52,06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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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2.75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801,14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25%;反对52,0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01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7.2469%;反对52,060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2.75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800,74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23%;反对52,4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01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6.7647%;反对52,460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3.23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819,34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33,8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0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9.1851%;反对33,86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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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0.8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818,44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83%;反对34,7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01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8.1003%;反对34,760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1.89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818,84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34,3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0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8.5824%;反对34,360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1.4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800,24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22%;反对52,9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0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6.1620%;反对52,96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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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3.83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
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