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马科技: 汉马科技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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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 2022-085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1)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
起诉山西福永升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福永升和”)等买卖合同
纠纷:山西福永升和等被告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款项人民币 78,976,112.56
元及违约金(以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 15.4%的标准,自 2021 年 7 月 26 日计算
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周守晨对山西福永升和上述债务中的欠款本金
全费 5,000.00 元,由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74,861.00 元,被告山西福永升
和负担 434,413.00 元;公告费 300.00 元,由被告山西福永升和、周守晨负担;
鉴定费 80,000.00 元,由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天津地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地
马”)等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天津地马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人民币
年 3 月 1 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天津地马在公司营销分公司处的
保证金 300,000.00 元先行抵扣上述违约金,剩余部分抵扣尚欠购车款;案件受
理费 192,102.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197.00
元,被告天津地马负担 196,905.00 元;公告费 300.00 元,由被告天津地马负担。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为进一步维护公
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营销分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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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8 日、2022 年 3 月 8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2-003)和《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公
告编号:临 2022-006),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的买卖合同
纠纷,以及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天津地马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
皖 0504 民初 877 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项人民币 78,976,112.56 元及违约金(以款项 78,976,112.56 元为基数,按年利
率 15.4%的标准,自 2021 年 7 月 26 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9,274.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514,274.00 元,由
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74,861.00 元,被告山西福永升和负担 434,413.00 元;
公告费 300.00 元,由被告山西福永升和、周守晨负担;鉴定费 80,000.00 元,
由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
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天津地马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
皖 0504 民初 1211 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人民币 30,030,400.00 元及违约金(以购车款 30,030,4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
率 3.7%的标准,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违约金,剩余部分抵扣尚欠购车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2,102.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197,102.00 元,由
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197.00 元,被告天津地马负担 196,905.00 元;公告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
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为进一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营销分公司
将依法提起上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
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
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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