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6 证券简称:传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91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通知: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以公告形式发布。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1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1 月 10 日;
其中通过深圳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0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0 日 9:15 至 2022 年 11 月 10 日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1 月 3 日(星期四)
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高邮市凌波路 33 号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
会议室。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伟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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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152,601,03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2.70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50,485,0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1.97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116,0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116,03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73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116,0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7309%。
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的方式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的方
式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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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52,598,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3,0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82%;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013,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597%;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3,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8,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9784%;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43%;弃权 1,583,580 股(其中,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1,583,5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现场参会的关联股东仅以公司高管身份参加,未参
与投票表决。
上述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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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