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景园林: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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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已按照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了核查,认为公
司已符合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各项条件,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的
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
发行字[2007]500 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中
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该报告出具了《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使用进
行了认真、审慎的分析,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意见
  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晟能源”)签订
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相关条款设置合理,未发现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
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根据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本
次发行方案实施完成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国晟能源将成为公司控股股
东,属于公司关联人,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
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填补措施作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
风险提示及釆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对该填补措施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并同意将
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完善和
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
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支付现金购买国晟能源持有的目标公司股
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资产质量和规模,提升公司
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
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实施完成后,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国晟能源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属于公司关联人,本次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交易公平合理,且履行了必要的内
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沈永宝 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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