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美特: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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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68        证券简称:杰美特         公告编号:2022-067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李琼霞、李云、卞尔丽、刘述卫、谌光平、向长塔、杨绍煦、刘辉
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琼霞女士、李云女士、卞尔丽女士、刘述卫先生、谌光平先生、向长塔先生、杨
绍煦先生、刘辉先生均为泰安大埠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原深圳市大
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埠”)原合伙人,因大埠解散清算,
其持有的杰美特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5,728,32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2,800 万股的
具体情况请见《关于公司股东完成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 )。
中竞价方式减持 30,000 股,占总股本 0.02%;李云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37,936 股,
占总股本比例 0.03%,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18,968 股,占总股本 0.02%;
卞尔丽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60,697 股,占总股本比例 0.05%,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
式减持 30,200 股,占总股本 0.02%;刘述卫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60,697 股,占总
股本比例 0.05%,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15,100 股,占总股本 0.01%;谌光
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138,074 股,占总股本比例 0.90%,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569,000 股,占总股本 0.45%;向长塔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758,
股,占总股本 0.30%;杨绍煦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276,793 股,占总股本比例 1.81%,
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410,000 股,占总股本 0.33%;刘辉先生
持有公司股份 75,873 股,占总股本比例 0.06%,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37,900
股,占总股本 0.03%(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
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6 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
日后 6 个月内(计算前述比例时,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数量)。
  杰美特于近期收到李琼霞女士、李云女士、卞尔丽女士、刘述卫先生、谌光
平先生、向长塔先生、杨绍煦先生、刘辉先生的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4,469,483          3.55%
  (注:1、截至 2022 年 11 月 9 日,公司累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 1,999,903 股,上表在计算
持股比例时,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2、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
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刘辉
   李琼霞女士减持数量:30,000 股,占总股本 0.02%;
   李云女士减持数量:18,968 股,占总股本 0.02%;
   卞尔丽女士减持数量:30,200 股,占总股本 0.02%;
   刘述卫先生预计减持数量:15,100 股,占总股本 0.01%;
   谌光平先生预计减持数量:569,000 股,占总股本 0.45%;
   向长塔先生预计减持数量:379,300 股,占总股份 0.30%;
   杨绍煦先生预计减持数量:410,000 股,占总股本 0.33%;
   刘辉先生预计减持数量:37,900 股,占总股本 0.03%。
   (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
进行相应调整)
  (注:1、上述减持的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且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
截至 2022 年 11 月 9 日,公司累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 1,999,903 股,计算前述减持比例时,总
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
六个月内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要求。
   三、承诺及履行情况
煦先生、刘辉先生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如下:
   (1)若杰美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杰美特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杰美特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杰美特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减持杰美特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①由此所得收益归杰美特
所有,本人应向杰美特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
以纠正;①本人拒不上缴收益的,杰美特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或
薪酬。
  (1)若杰美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杰美特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杰美特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杰美特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杰美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杰美特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杰美特的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本人减持杰美特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①由此所得收益归杰美特
所有,本人应向杰美特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
以纠正;①本人拒不上缴收益的,杰美特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或
薪酬。
  (1)本企业看好杰美特的长期发展,通过杰美特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
和分红回报。
  (2)在本企业所持杰美特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杰美特股票的,
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相关
规定。
  (3)本企业自所持杰美特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
则,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累计转让的杰美特股份总额不超过杰
美特股票上市之日本企业所持有其股份总额的 25%;在本企业所持杰美特股票
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累计转让的杰美特股份总额不超过杰美特股票上
市之日本企业所持有其股份总额的 50%。本企业拟减持杰美特股份的,将充分考
虑在不影响杰美特正常运营、减持对杰美特二级市场不构成重大干扰的条件下进
行。自杰美特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本企业减持价格下限、减持股份数
量上限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本企业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减持杰美特股票。
  (5)如本企业减持杰美特股票的,本企业将在减持前五个交易日将具体的
减持计划书面告知杰美特,由杰美特在本企业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监管机构对本企业减持计划的
披露时间有更为严格要求的,本企业将按该等要求执行。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①由此所得收益归杰美
特所有,本企业应向杰美特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
内予以纠正;①本企业拒不上缴收益的,杰美特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企业支付
的分红。
塔先生、杨绍煦先生、刘辉先生关于继续履行泰安大埠相关承诺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承诺条款管理所持有的杰美特股份。
  (2)本人承诺将继续履行大埠曾签署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函》、《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函》、《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函》、《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的全部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得到了严格履行,上述股东没有发生违反相
关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规定披露
本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李琼霞、李云、卞尔丽、刘述卫、谌光平、向长塔、杨绍煦、刘辉出具的《关
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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