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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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绍兴
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持续督
导职责,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
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83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030 万股,并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首
次公开发行前的 9,085 万股增至 12,115 万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意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4023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 7 名特
定 对 象 发 行 22,160,664 股 股 份 , 公 司 的 总 股 本 由 121,150,000 股 增 加 至
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6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转增 4 股。公司总股本由 143,310,664 股增加至 200,634,929 股。具体情况详见公
司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编号:2022-043)。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包括: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贝斯美投资”)、新余吉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
余吉源”)、新余鼎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鼎石”)、
新余常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常源”)、宁波广意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广意”)、陈峰。
   (一)控股股东贝斯美投资、实际控制人陈峰及股东新余吉源、新余常源、
新余鼎石、宁波广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以
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
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贝斯美投资、实际控制人陈峰及股东新余吉源、新余常源、新
余鼎石、宁波广意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
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不低于发
行价。
   贝斯美投资、陈峰及新余吉源、新余常源、新余鼎石、宁波广意承诺:发行
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此外,陈峰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
股份。
  贝斯美投资、新余吉源、新余鼎石作为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之一,
其承诺:
  (1)减持条件
  本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
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
持发行人股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数量及方式
  本企业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可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总计不超
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50%。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
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减持期限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
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股价稳定,
公司将在 30 日内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具体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增持的稳定股价措施如下: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
司回购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
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三个交易日内
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可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股份。如果公司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
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
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上述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
致。公司不存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因此本次申请解除股份
限售的股东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无需延长。公司股价亦未触发启动稳定股价
预案的情形。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
诺外,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限售、减持相关的承诺。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
承诺的情形。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
形,公司也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二)。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83,016,11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1.38%;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39,426,36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9.65%。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6 名,为贝斯美投资、新余吉源、
新余鼎石、新余常源、宁波广意和陈峰。
    (四)本次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本次实际可上市
     股东名称                                            质押股份数        备注
号            份总数          售数量           流通数
    合计      83,016,111   83,016,111     39,426,365   32,424,000   注6
    注 1:陈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陈峰出具的承诺:“陈峰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陈峰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数为 134,225 股。
    注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钟锡君、任纪纲、刘旭东、单洪亮、俞志强、董辉、
沈亮明、李周旭、李晓博、屠汶君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本人在贝斯美任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贝斯美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峰(现任董事长)、钟锡君(现任董事、总经理)、
任纪纲(现任董事、副总经理)、单洪亮(现任董事、副总经理)、刘旭东(现任董事)、
谢振飞(现任董事)分别通过贝斯美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8,461,649 股、3,463,291 股、
的股数为 18,824,140 股(未超过贝斯美投资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中无质押部分的股数,
未超过贝斯美投资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50%)。
   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峰、钟锡君、任纪纲、单洪亮、刘旭东、谢振
飞、李晓博(原董事会秘书,2022 年 8 月 8 日离职,距今不足 6 个月)分别通过新余吉源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851,245 股、2,715 股、2,172 股、
股。因新余吉源股份中有 6,961,500 股处于质押状态,所以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后,解除质押的 4,448,188 股可上市流通。
   注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峰、刘旭东分别通过新余鼎石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 1,343,560 股和 269,578 股。新余鼎石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数为 6,370,000 股,未超过
新余鼎石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50%。
   注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峰、钟锡君、任纪纲、单洪亮、刘旭东、谢振
飞、董辉(现任监事会主席)、沈亮明(现任监事)、俞科君(现任监事)、李周旭(现任
监事)、屠汶君(现任财务总监)分别通过新余常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4,607 股、731,468
股、293,483 股、294,031 股、2,923 股、3,654 股、182,182 股、22,022 股、109,109 股、109,109
股和 182,182 股。因新余常源股份中有 2,502,500 股处于质押状态,所以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通股份数量为 2,502,500 股,在质押股份解除质押后,解除质押的 1,043,922 股可上市流通。
   注 6:上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的,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
果为准。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做出的相关承诺,同时
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
露。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解禁前               本次变动数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14,041,040   56.84%     -83,016,111   31,024,929    15.46%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86,593,889    43.16%     +83,016,111   169,610,000   84.54%
三、股份总额      200,634,929   100.00%              -   200,634,929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
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
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戴菲            万年帅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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