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之 “独立董事任职管理及行为规范”及《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
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 2022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7,333,360,000 股扣除回购股
份 19,543,506 股后,有权享受本次现金红利的股份 7,313,816,494 股为基数,共计派发
现金股利 1,023,944,242 元(含税)
。
因公司 2022 年前三季度已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以现金方式捐赠 375,000,00 元,
扣除所得税以后因该项捐赠导致公司前三季度净利润减少 322,399,996 元,该项捐赠
款用于以捐资助学为主的公益慈善事业及其他公益活动。为了维护无限售股股东利益,公
司限售股股东拟对无限售股股东做出全额补偿。补偿以后限售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无限售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1841 元(含税)
。
公司提出的以限售股股东补偿无限售股股东的差异化分红方案,维护了无限售股
股东的利益。本次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不会影响公司未来业务发展。
公司对该议案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保障了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具有合理性和
可行性。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梁龙虎:
郭瑞琴:
赵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