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2-119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 EPC 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或“公司”)全资子公
司协鑫绿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原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绿
能”)与滁州鑫普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普新能源”)签署《鑫普安徽
东鹏食品饮料 11MW 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 EPC 合同》
(以下简称“《EPC
合同》”),协鑫绿能作为承包人承担本次工程建设。《EPC 合同》总规模约为
点暂定装机容量为 5.5484 兆瓦,固定单价为 4.3 元/W;二期并网点暂定装机容
量为 5.005 兆瓦,固定单价为 4.13 元/W。
《EPC 合同》总价暂为 44,528,770 元,
以固定单价乘以实际装机容量计算。
鑫普新能源(实际控制权现已转让给普枫迅联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曾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间接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 年修订)》6.3.3 条的规定,按照过去十二个月追溯认定的原则,鑫普
新能源仍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但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朱共山
先生、朱钰峰先生、孙玮女士、舒桦先生、马君健先生、张强先生已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合同能源管理;信息技术咨询
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节能
管理服务;电气设备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风电场相
关系统研发;海水淡化处理;软件开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除许可业
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
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故暂无财务数据。
三、关联交易合同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发包人:滁州鑫普新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人:协鑫绿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二)合同金额
本合同分为两期,一期并网点暂定装机容量为 5.5484 兆瓦,固定单价为 4.3
元/Wp,总价为 23,858,120 元;二期并网点暂定装机容量为 5.005 兆瓦,固定单
价为 4.13 元/Wp,总价为 20,670,650 元。上述单价已经完全包括承包商完成本
合同所要求的所有工作的全部价格,包含结构增强/加固费用。合同总价暂为
(三)合同工程总承包范围
本合同为 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承包商须按照本合同规定进行设计、采购、
施工、竣工、保修等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工作。承包商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承
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其缺陷修复,并实现合同约定的工程目的。
(四)目标工期
工期 3 个月,不包含前期手续 3 个月。开工时间以业主/监理人开始工作通
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
(五)合同生效
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后生效。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为市场公允价格,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
及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交易定价遵循了市场定价
原则,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该 EPC 合同的履行预计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积极的
影响。
六、2022 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8,748,305.99 元(不
含税),其中与鑫普新能源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0 元。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鑫普新能源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
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交易的定价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董事会。
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以及关联方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对公司与鑫普新能源
产生的关联交易予以认可。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子公司签署 EPC 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
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审议程序合
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情况。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协鑫集成本次关联交易已经获得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
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公司签署 EPC 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