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
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
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公司“年产 2000
万 km 超精细金刚线扩建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用途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保军先生,本
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及公司与其签订的《附生
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
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
得以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非公开
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保军先生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
不进行转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用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与会监事签名:
谢海欣 谢建红 白彭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