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济药业: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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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
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济药业”)的委托,
就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
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广济药业如下保证:广济药业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
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
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
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
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
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
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
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广济药业本次回购注销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
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
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一)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广
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湖
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获得湖北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01),
公司收到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资委
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
(鄂国资考分[2021]69 号),原则同意广济药业实施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三)2021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对《湖
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告编号:2022-008)。
   (四)2022 年 1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
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根据公司其他独
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青原作为征集人就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
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2022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广济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六)2022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
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
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7 日,向符合条件的 118 名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 864.9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52 元/股。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2 年 3 月 29 日,本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首
次授予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公司实际向 11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 864.9 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上市,公
司的股份总数由 343,999,939 股增加至 352,648,939 股。
   (八)2022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
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
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
激励计划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
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有 2 人因个人原因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
资格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 2 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 198,000 股,占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29%,约占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6%。
  (2)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
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
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的限
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
售安排和禁售期”中“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规定,“公司进行
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
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
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份完成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现有总股
本 352,648,93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6 元
人民币(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编号:2022-041)。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注销”中“三 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规定:“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
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
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
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
  (三)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不作调整。”
  由于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 2021 年度的现
金分红由公司代收,未实际派发,因此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为授予价格 3.52 元/股。
  本次拟回购限制性股票总金额为 696,960 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
司自有资金。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
回购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
的勤勉尽职。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
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本
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注销的原
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
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
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页。)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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