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募集资
金使用的要求,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将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经审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
资,并承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7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将用于“义乌LED照明应用产品自动化生产项目”与“小
榄LED电源生产项目”但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及前期支付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
金合共115,351.67万元(含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项目专户资金余额
为准)的用途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相关业务,是根据募投
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战略规划,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
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米哲 叶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