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金诺: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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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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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公司投资风险,提高公司投资效益,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布局,
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
理的部门应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认证研究,对确信
为可以投资的项目,应逐层报送公司相关决策机构进行审批。
  第五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十的事项;
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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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低于百分之五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但低于百分之五十或者绝对金额在五千万元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低
于百分之五十或者绝对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低于百分之五十或者绝对金
额在五千万元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低于百分之五十或者绝对金额在五百万元
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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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或绝对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或绝对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十,或绝对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下;
  (5)交易产生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
十,或绝对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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