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作为任子行网
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
真、审慎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聘请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资质,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公司拟聘请审计机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召集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为其提供担
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召集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关于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总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减募集资金总额后的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
集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后的《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
事会召集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后的《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
性,股票发行方案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可行,符合
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后的《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
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
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
案内容。
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四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后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四次修订稿)》,符合《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 慧 方先丽 黄 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