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及子公
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聘请审计机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推进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后的《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预案中关于
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人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
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事前
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后的《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
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股票发行方案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
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后的《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四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后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
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四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 慧 方先丽 黄 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