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
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
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对《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锁的
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锁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锁条件(包
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公司本次解锁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唐秋英、阎磊、陈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