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联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就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实施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层面 2021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授予的 330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
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根据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
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
解除限售符合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
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新平(签名)
马永义(签名)
柴敏刚(签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