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来机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克来机电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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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克
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
陆伟律师、叶姣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
序合法性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
本、复印件等材料及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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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
已于2022年10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了
《 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8日上午10:00在公司行
政楼三楼会议室(上海市宝山区罗东路1555号)如期召开。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8日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8日9:15-15:00。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名,代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120,064,528 股 , 占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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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依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网络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
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
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委
托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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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133,810,81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8%;
反对: 18,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6,275,80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281%;反对:18,9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719%;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
票和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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