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仔食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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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
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
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下午 15:00 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
区万达广场 A 座 4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司章程》的规定。
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 243,336,5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会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的两名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修订并制定公司制定的议案》,本议案采取逐项
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43,311,9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9%;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23,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0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24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
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8%。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43,311,9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9%;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23,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0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24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
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8%。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43,311,9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9%;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23,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0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24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
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8%。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43,311,9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9%;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23,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0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24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
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8%。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43,311,9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9%;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23,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0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24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
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8%。
  表决结果:同意 243,311,8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23,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4,02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241%;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243,311,8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23,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02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241%;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
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8%。
  表决结果:同意 243,311,8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23,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02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241%;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
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8%。
  表决结果:同意 243,311,8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23,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02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241%;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
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8%。
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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