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隆华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隆华新材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上市
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7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000 万股,已于 2021 年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360,000,018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
股本增至 430,000,018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368,065,846 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 85.6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61,934,172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的 14.40%。
二、公司股本演变情况
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
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有关事项导致公司股本发生变
动的情形,公司股本自上市以来未发生变化。
三、公司股份已解除限售情况
售上市流通,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
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2-035)。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430,000,018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
股份为 363,972,212 股,占当前总股本的 84.64%,无限售流通股为 66,027,806 股,
占当前总股本的 15.36%。
四、本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股份类型
本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前
部分限售股及首次公开发行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股份,限售期系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具体情况参见本核查意见“六、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
安排”。
五、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具
体情况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得违反本企业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
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5 月 31 日,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不得违反本人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期间,本人所持公司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6)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
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战略配售的本公司
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
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持有人
及资产管理计划的减持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
关规定进行”。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本企业将
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并不得违反本人/本企业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
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
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除上述承诺外,上述股东无其他特别关于股票限售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
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
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六、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 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日期:2022 年 11 月 10 日(星期四)
;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20,450,004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本的 27.71%,高管锁定股为 1,316,393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31%。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26 名,其中境内自然人股东 16 名,境内
机构股东 10 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 待解除限售股
股东名称
号 总数(股) 售数量(股) 份数量(股)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卓惠欣群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吴证券-民生银行-东吴证券隆
合资产管理计划
嘉兴易凌君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合计 136,046,259 120,450,004 15,596,255
注:上表股东中单既锦为公司董事,徐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上表股东中不
存在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况;股东朱双胜所持公司股份中
的 1,590,000 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
上表部分机构股东所持限售股份总数与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差异原因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韩志刚先生及韩润泽先生亲属薛安斌、韩曰孟、张春芳、姬
长征、张本胜、韩翠芝、苗超、苗佑其、刘德胜存在通过机构股东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的情况,前述人员就其间接持有的股份出具的限售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技露义务,
并不得违反本人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
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 姓名 所在持股主体 间接持股数量(股)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卓惠欣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卓惠欣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计 15,596,255
注:上表间接持股数量均按照向上取整计算。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不对上述人员办理股份解除限售。
七、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数量(股)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363,972,212 84.64% 119,133,611 244,838,601 56.94%
其中:高管锁定股 1,316,393 1,316,393 0.31%
首发后限售股
首发前限售股 360,000,018 83.72% 116,477,810 243,522,208 56.63%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 3,972,194 0.92% 3,972,194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
三、总股本 430,000,018 100.00% 430,000,018 100.00%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经核查认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
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违反相
关股东出具的承诺,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
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尹鹏 祁俊伟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