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审议后,我们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暨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
和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已于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该议案的相关资料,
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
会会议审议。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暨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是基
于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有利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本次关联交易出资方式
公平合理,有利于专业协作、优势互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我
们同意本议案相关内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莹、沈东升、周胜军、金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