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光电: 申万宏源关于亨通光电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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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苏亨
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亨通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
督导》等有关规定对亨通光电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之事项进
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15 号《关于核准江苏亨通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获准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571,105,746 股。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9,423,233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3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为人民币 5,004,147,167.92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6002 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所披露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合计               538,488      504,000
  根据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上述 PEACE 跨洋海缆通信系统运营项目除巴基
斯坦-埃及-肯尼亚、埃及-法国两段尚需继续使用募集资金支付约 61,028 万人民
币外,该运营项目募集资金剩余的 90,000 万元将优先投入至新增的新加坡延伸
段建设,募投项目涉及的肯尼亚-南非段将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另行筹措资金。
  根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2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上述 100G/400G 硅光模块研发及量产
项目剩余募集资金 83,815.22 万元及其利息优先投入大型深远海风电安装平台项
目,原募投项目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另行筹措资金。
三、公司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0亿元闲置募
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
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实际使用2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20亿元已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四、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在确保不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拟用不超过16亿元闲置募集
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之
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承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改变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并承诺若募投项目建设需要,公司将随时利用自有资金或
银行贷款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以确保项目进度。
五、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内部决策程序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会议材料等方式,对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行为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计划未超过 12 个
月。亨通光电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
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亨通光电实施上述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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