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绍兴
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就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人才公寓给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所涉及
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本着独立判断的原则,发表以下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过程
本保荐机构通过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访谈,查阅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文
件、相关董事会决议,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对此次关联交易事项及其
合理性、必要性、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了核查。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根据《上虞市首期人才公寓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拟将所持有的
一套人才公寓转让给倪佰泉先生。倪佰泉为公司监事,系关联自然人,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向倪佰泉转让人才公寓构成关
联交易。本次拟转让给倪佰泉的人才公寓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广路 1111
号“求是家园”7 幢 1304 室,房屋建筑面积 98.31 平方米,公司拟转让给倪佰泉
的人才公寓总价款为人民币 657,964.01 元(其中房屋价款 592,753.01 元,地下车
位价款为 60,000.00 元,代收代缴费用 5,211.00 元)。
本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倪佰泉,男,本科学历,注册安全工程师。2012 年 7 月-2017 年 2 月任公司
生产部技术员,2017 年 3 月-2020 年 3 月任公司丙工段工段长,2020 年 4 月起任
公司生产部副经理。2021 年 12 月起兼任公司监事,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转让给倪佰泉的人才公寓是公司为落实地方人才激励政策,激励公司骨
干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地方人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向绍兴市上虞海纳新农村置
业有限公司购买的限价商品房,该房屋购买价格人民币 652,753.01 元。根据规定,
企业购买人才公寓后应及时办理权证,并在 5 年内将人才公寓转让给企业人才。
公司已经办理完毕人才公寓的土地及房屋权属证书,为尽快落实人才激励政
策,保持公司持续和稳定发展,公司拟将该人才公寓转让给倪佰泉先生。公司向
倪佰泉转让人才公寓,遵循有偿、公平、自愿的原则,房屋价款以原始购买价格
屋价款 592,753.01 元,地下车位价款为 60,000.00 元,代收代缴费用 5,211.00 元)
由购买方倪佰泉承担本次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公司向倪佰泉转让人
才公寓的转让价格遵守《上虞市首期人才公寓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转让
价格不得高于申购时的政府指导价...”,为原价转让,与同地域上市公司人才公
寓转让价格原则不存在差异。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了《关于转让人才公寓给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1 票回避,审议通过
了《关于转让人才公寓给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倪佰泉已对本议案回避
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交易系依据地方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及人才激励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遵守了客观、公平的交易原则,关联交易定价
符合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戴菲 万年帅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