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董事长辞职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
和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
情况一致。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翟慧兵先生
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
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去职务后,翟慧兵先生
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独立董事:
余春宏 丁宝山 石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