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1月)

证券之星 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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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的行为,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和《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
责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包括安
排会议日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
议决议、纪要等。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联席
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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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各职能首席官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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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的工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达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中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时,应报股东大
会批准;当公司的本条前述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中
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时,决定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外投资(包含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
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委托理财除外)、购买或出售资产等事项,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投资(包含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
委托理财除外)、购买或出售资产等事项,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不含),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若相关交易涉及关联交易,应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董事会针对在其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捐
赠等事项,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将决策权限进行明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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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八条 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联席董事长履行职务;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必要时通
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董事长或者联席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和联席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邮递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全体董事、首
席执行官,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作出适当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由和议题(会议提案);
  (四)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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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应将议案也一并发送董事。如果因时
间原因,议案未准备妥当或议案内容特别多,公司应就议案内容向董
事作简要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
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的董事出席会
议时应出示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四章     董事会议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只审议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如临时提出其它议案,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列入议案审议。
          第五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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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参会人员为公司的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公司首席
执行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董
事会可要求其他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不含半
数)表决同意。对董事会的表决事项,出席会议的董事每人有一票表
决权。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从前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
要求其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参会或者未在表决期间
内作出表决的,可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会议可
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
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
董事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不经召集会议而形成书面决议,但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预
先通知时间且决议草案需经全体董事传阅。经取得《公司章程》规定
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签署后,该决议于最后一位董事签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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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生效。书面决议可以以电子邮件、电话、传真、邮递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
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该兼任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若违反《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在表决该项议案时表示同意
或弃权的董事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的,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
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
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公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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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准确地予以披露。
  对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在公司尚未公告前,董事会成员及列席人
员不得对外泄露。
           第七章     董事会会后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将董事会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并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首席执行官及相关
部门实施,并应将实施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实施中违背董事会决
议的,应追究首席执行官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向首席执
行官及相关人员提出质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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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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