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1月)

证券之星 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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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
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
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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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监事拥有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并
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损害公司或职工利益的,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
核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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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
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决议时;
  (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临时会议可以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邮递等方式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作出适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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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监事会与董事会同时召开会议的,可以用同一书面通知送达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
容。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监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的监事出席会议时应出示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连续两次(含两次)不能履行职责的监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特别是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以现
场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
或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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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事会议案
  第十五条 在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前,监事会应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十六条 为保护公司员工的权益,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前,职
工监事应在注意相关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就议题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为
有效。出席会议的监事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要求其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参会或者未
在表决期间内作出表决的,可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不经召集会议而形成书面决议,但须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预先通知
时间且决议草案需经全体监事传阅。经取得《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
决议所需人数的监事签署后,则该决议于最后一位监事签署之日起生
效。书面决议可以用电子邮件、传真、邮递等方式进行送达。
  第二十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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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监事会决议。
  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会后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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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及时转达给公司董事会和首席执行
官。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指定监事
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执行情
况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职务时知晓的
公司秘密(包括监事会议案),在公司尚未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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