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铃汽车: 江铃汽车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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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
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江
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铃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指派周珍、
邓颖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告。所有议案已在上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英女士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7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的任意时
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3 人,所持股份数为 644,185,27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264%。其中,A 股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
人,所持股份数为 354,17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299%;B 股
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2 人,所持股份数为 290,009,27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965%。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1 月 1 日,其中 B
股股东应在 2022 年 10 月 27 日(即 B 股股东 2 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
入公司股票方可参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所持股份数为 3,196,2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0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
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关于选举吴胜波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
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投票系统的投
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选举吴胜波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6,656,203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880%。
  其中:
  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56,646,928股,A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A股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0%;
  B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90,009,275股,B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251,809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5.7278%。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吴胜波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吴胜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   爱   林      周   珍
                          邓   颖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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