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立实业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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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2]B0018 号
致: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由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会
议并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专项会议决定召开
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2022 年 10 月
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恒立实
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
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统称为“会议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
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星期一)14:00 在湖南省岳阳市
经开区岳阳大道东 279 号四化大厦 7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马
伟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2 年 11 月 7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7 日 9:15 至 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合计 48 人,代表股份 139,084,81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现场
或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以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其中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除贵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 106,800,1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6.7878%;
   反对 32,284,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212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30,303,4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74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会议,
未投票表决。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同意 106,800,1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6.7878%;
   反对 32,284,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212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30,303,4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74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会议,
未投票表决。
   同意 106,800,1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6.7878%;
   反对 32,284,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212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30,303,4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74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会议,
未投票表决。
   同意 106,800,1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6.7878%;
   反对 32,284,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212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30,303,4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74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会议,
未投票表决。
   同意 106,800,1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6.7878%;
   反对 32,284,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212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30,303,4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74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会议,
未投票表决。
   同意 106,800,1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6.7878%;
   反对 32,284,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212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30,303,4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74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会议,
未投票表决。
   同意 106,800,1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6.7878%;
   反对 32,284,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212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30,303,4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74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会议,
未投票表决。
   同意 106,800,1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6.7878%;
   反对 32,284,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212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30,303,4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74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会议,
未投票表决。
   同意 106,800,1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6.7878%;
   反对 32,284,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212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30,303,4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74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会议,
未投票表决。
   同意 106,800,1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6.7878%;
   反对 32,284,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212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30,303,4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74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会议,
未投票表决。
   同意 106,800,1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6.7878%;
   反对 32,284,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212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30,303,4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74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会议,
未投票表决。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 106,800,1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6.7878%;
   反对 32,284,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212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30,303,4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74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会议,
未投票表决。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 106,800,1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6.7878%;
   反对 32,284,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212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30,303,4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74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会议,
未投票表决。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 106,800,1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6.7878%;
   反对 32,284,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212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30,303,4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74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会议,
未投票表决。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同意 106,800,1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6.7878%;
   反对 32,284,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212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30,303,4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74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会议,
未投票表决。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购对象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106,800,1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6.7878%;
   反对 32,284,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212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30,303,4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74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会议,
未投票表决。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
案》
   同意 106,800,1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6.7878%;
   反对 32,284,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212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30,303,4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74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会议,
未投票表决。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106,800,1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6.7878%;
   反对 32,284,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212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30,303,4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74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会议,
未投票表决。
   (十)表决 通 过 了《关 于 〈恒立实 业 发展 集团股份有 限 公司 未来 三年
(2022-2024)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 106,800,1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6.7878%;
   反对 32,284,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212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30,303,4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74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会议,
未投票表决。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
案》
   同意 106,800,1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6.7878%;
   反对 32,284,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212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30,303,4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74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会议,
未投票表决。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构成管理层收购的议案》
   同意 106,800,1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6.7878%;
   反对 32,284,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212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30,303,4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74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会议,
未投票表决。
   (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关于公司管理层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
报告书〉的议案》
   同意 106,800,1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6.7878%;
   反对 32,284,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212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30,303,4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74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会议,
未投票表决。
   (十四)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06,800,1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6.7878%;
   反对 32,284,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212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30,303,4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74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十四)项均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议案(二)需进行逐项表决;议案第(一)
项至第(十三)项的关联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会议,未投
票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朱黎庭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柏   婧
                                 张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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