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人鸟: 贵人鸟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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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
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以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
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 年 11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
议案的议案》。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同时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
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发布了《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84),鉴于相关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公司拟对审计机
构进行重新评估,故决定取消原提交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除前述议案取消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
时间、召开地点、其他审议事项等内容不变。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7 日 9:15-
华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召开程
序、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法律意见书
名,代表股份 563,26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423%。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股份 557,02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5.4450%。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6 名,代表股份 6,243,9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3%。
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以远程通讯方
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事
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公告列明的议案一致。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
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
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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