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瑞晨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
责,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文件后,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
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追认及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额度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对超过董事会授权额度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部分进行补充确认。公司利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前提下
实施的,增加了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追认超出董事会授权额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
况。
公司本次增加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授权额度10,000万元(含本数、超募资金),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增加使用额度至不超过60,000万元(含
本数、超募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陈建波、陆方、莫旭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