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相关规
定,明确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实施流程、特殊情形处理、信息
披露、财务会计与税收处理、监督管理等各项内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激励计划草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该草案,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无异议、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后,董事会具体负责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与实施工作,薪
酬考核管理部门负责在董事会指导下进行相关薪酬及绩效的考核。
二、实施程序
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摘要及全文、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核查意见、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业绩考核
办法。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会通知,同时公告相关文件。
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股东大
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股东大会
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根据激励计划分别与激励对象签署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
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权益授予
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即为授予日,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后60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有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授权、登记、锁定及公告等相关程序。监事
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激励对象向公司缴足限制性股
票认购款,公司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未缴足认购款项的股
份视为激励对象自动放弃参与激励计划。
励对象通过激励计划购买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
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在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由公司办理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单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激励计划解
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向有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特殊情形处理
㈠公司异动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值回购。市价为董事会审议
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㈡激励对象异动
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的规定程序进行考核及解除限
售。
终止劳动关系的,授予的权益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
可行使部分(权益归属明确)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
年后权益失效。对于激励对象离职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
的权益,应结合其个人年度贡献,按其在相应业绩考核年份的任职时限比例
(相应年度任职月份/12)将对应权益纳入激励计划考核体系,并按既定程序实
施考核。剩余年度(不含离职所属年度)未达到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值进行回购。市价为董事会审
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
利息之和回购。
益,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
格的孰低值。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⑴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⑵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
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⑶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
重不良后果的;
⑷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
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⑸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 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
纪,被予以辞退;
⑹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㈢业绩考核未达成
激励计划任一考核年度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公司
按授予价格与市价较低值回购对应业绩考核年度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任一考核年度子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子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价较低值回
购对应业绩考核年度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考核合格后才
具备当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绩效
考核系数×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
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值回购。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四、信息披露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国务院国资委《工作指引》相关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披露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决议、法律意见书、独立
董事意见、股东大会决议、权益具体授予情况、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
计划业绩考核办法及每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实施情况和业绩考核情况等内容。
五、财务会计税收处理
㈠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
估计数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
认授予日后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
股票未达到解除限售考核条件,则由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规定进行回购,并按照
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公司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
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52.6万股,假设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的收盘价为76.8元/股,公司应确认的管理费用预计为452.6×(76.8-
日内计入损益,即上述13,772.62万元将在相关受益区间内进行摊销。
㈢税务处理
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监督管理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
求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各方监督,相关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七、其他
本办法与不时颁发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 办法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议
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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