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4 证券简称:筑博设计 公告编号:2022-054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06,00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64.4017%。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31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筑博设计股份
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711 号)同意,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0,000 股,公司股票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总数为
公司总股本的 25.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等议案,确定以 2021 年 6 月 11 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12.37 元/股,向 68 名激励对
象授予 2,930,000 股限制性股票。2021 年 6 月 24 日,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02,930,000 股。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对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
格的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60,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2022
年 6 月 30 日,上述 60,000 股限制性股票已回购注销完成。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
更为 102,870,000 股。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决定以总股本 102,87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共计转增 61,722,000 股,转增
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64,592,000 股。2022 年 7 月 8 日,本次转增的股票已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完成。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徐先林、杨为众、徐江、深圳市筑先投资管理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筑先投资”)、深圳市筑为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筑为投资”)、深圳筑就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筑就投
资”)和马镇炎。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承诺如下:
履
承诺时 承诺 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间 期限 情
况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 减持的 ,该等 股票的减 持价格 将不低 于发 行
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
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
徐先 述价格相应调整。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
林、徐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股份限售 年 11 期满 常
江、杨 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在公
承诺 月 08 后2 履
为众、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日 年 行
马镇炎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
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述承
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
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
司所有。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
若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筑先投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2019 锁定 正
资、筑
股份限售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年 11 期满 常
为投
承诺 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月 08 后2 履
资、筑
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 日 年 行
就投资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本企业违反前
述承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
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
益将归公司所有。
一、本企业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
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的其他承
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
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二、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
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要求:1、减持条
件:本企业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
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可以
减持发行人股份。2、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发行
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
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或协议转让方式等。3、减持数量:若本企业所
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
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50%。4、减持价格:减持价
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筑先投 规 章及证 券交易 所监管规 则等规 范性文 件的 要
资、筑 求。若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股份减持 年 11 期满 常
为投 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
承诺 月 08 后2 履
资、筑 间的差额由本企业以现金方式或从发行人处领取
日 年 行
就投资 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
行价作相应调整。5、信息披露义务:拟减持发行
人股票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
原因、减持数量、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
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本企业中担任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伙人,其通过本
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需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关
于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四、本
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五、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
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
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本
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人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
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
徐先
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 2019 锁定 正
林、杨
股份减持 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二、本人所 年 11 期满 常
为众、
承诺 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 月 08 后2 履
徐江、
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要求:1、减持条件:本人所持 日 年 行
马镇炎
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
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
竞 价交易 方式、 大宗交易 方式或 协议转 让方 式
等。3、减持数量: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
过 公司首 次公开 发行股票 前持有 的公司 股份 的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
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若所持发行人的股
票 在锁定 期届满 后两年内 减持价 格低于 发行 价
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人以现
金方式或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发行
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5、信
息披露义务: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五个
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
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
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另
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四 、如本 人违反 上述 承
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
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
司"、"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股价稳
定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股价稳定方案
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一)触发股价稳定方
案的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
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
徐先 方案: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2、本公司控股
林、杨 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 上市
IPO 稳定 年 11 常
为众、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 后3
股价承诺 月 08 履
徐江、 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自股价稳定方案触 年内
日 行
马镇炎 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
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
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
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若某一
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达到触发股价稳定方案
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稳
定方案履行相关义务。(二)终止股价稳定方案
的条件。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
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
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
承 诺履行 完毕, 已公告的 稳定股 价方案 终止 执
行:1、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
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
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2、继续
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三)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1、发
行人回购公司股票。发行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
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
流通股份,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
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单次用于股份回
购的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累计用于回购股
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
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
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股价稳定方案
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
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
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 等情况 导致公 司净资产 或股份 总数出 现变 化
的 ,每股 净资产 相应进行 调整) 。公司 控股 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单一会计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
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 5,000 万元;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
后总股本的 2%。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
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
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
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
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
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
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
产相应进行调整),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
低于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取薪酬(税后)的
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
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若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
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将在聘任合同中明确上述承诺并要求其履行。
(四)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触发股价稳定
方 案的条 件后, 发行人回 购公司 股票为 第一 选
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
选择,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选择。(五)稳定股价措施的
启动程序。1、公司回购。(1)公司董事会应在
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
做出是否回购股份的决议;(2)公司董事会应当
在做出是否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
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
告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
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4)公司回购方案实
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
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
持。(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计
划公告;(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计
划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3、
董 事(不 含独立 董事)、 高级管 理人员 增持 。
(1)公司董事会应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
做出增持计划公告;(2)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公告做出之日
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六)责任追究机
制。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
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
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
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要求予以公告。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
董事以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为限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发行人未能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承
诺,则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以承诺的
最大回购金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
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且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增持股
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红
利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
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
承诺,则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票所
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红利予以
暂时扣留,直至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
措施并实施完毕。特此承诺。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目前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
与筑博设计及/或筑博设计控制的企业构成或可能
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来不从事、
亦促使本人控制、与他人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
响的企业不从事任何在商业上与筑博设计及/或
关于同业 筑博设计控制的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
竞争、关 业务或活动。如因国家法律修改、政策变动或其 2019 正
徐先
联交易、 他不可避免的原因使本人及/或本人控制、与他 年 11 长期 常
林、徐
资金占用 人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与筑博设计构 月 08 有效 履
江
方面的承 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就该等构成同业竞争 日 行
诺 之业务的受托管理、承包经营或收购等,筑博设
计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本承诺书自本承诺
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本承诺人
继续为筑博设计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本
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筑博设计、筑博设计其他
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目前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
与筑博设计及/或筑博设计控制的企业构成或可能
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来不从事、
亦促使本人控制、与他人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
响的企业不从事任何在商业上与筑博设计及/或
关于同业 筑博设计控制的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
竞争、关 业务或活动。如因国家法律修改、政策变动或其 2019 正
联交易、 他不可避免的原因使本人及/或本人控制、与他 年 11 长期 常
杨为众
资金占用 人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与筑博设计构 月 08 有效 履
方面的承 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就该等构成同业竞争 日 行
诺 之业务的受托管理、承包经营或收购等,筑博设
计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本承诺书自本承诺
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本承诺人
继续为筑博设计的 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
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筑博设计、筑博设计其他
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在贵公司今后经营活动中,本人将尽最大的努力
减少与贵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本人与贵公司
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交
易,相互提供服务或作为代理,则此种关联交易
关于同业 的条件必须按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本人不要求
竞争、关 或接受贵公司给予任何优于在一项市场公平交易 2019 正
徐先
联交易、 中的第三者给予或给予第三者的条件。若需要与 年 11 长期 常
林、徐
资金占用 该项交易具有关联关系的贵公司的股东及/或董 月 08 有效 履
江
方面的承 事回避表决,本人将促成该等关联股东及/或董 日 行
诺 事回避表决。前述承诺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并在本承诺人继续为筑博设计的实际控制人期间
持续有效。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筑博设计、
筑博设计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
何损失。
本人在筑博设计任职期间和离任后十二个月内,
以及作为筑博设计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本人及
本人投资的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公司将尽量避免
与筑博设计发生关联交易,如与筑博设计发生不
关于同业 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下属全资、控股
竞争、关 子企业或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2019 正
联交易、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筑博设计股份 年 11 长期 常
杨为众
资金占用 有限公司章程》和《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月 08 有效 履
方面的承 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规范关联 日 行
诺 交易行为,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并按有关
规 定及时 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和办 理有关 报批 程
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筑博设计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
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在本企业作为筑博设计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
业控制的下属企业或公司将尽量避免与筑博设计
发生关联交易,如与筑博设计发生不可避免的关
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下属企业或公司
关于同业
筑先投 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竞争、关 2019 正
资、筑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联交易、 年 11 长期 常
为投 章程》和《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资金占用 月 08 有效 履
资、筑 制 度》的 规定履 行有关程 序、规 范关联 交易 行
方面的承 日 行
就投资 为,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及
诺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
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筑博设计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
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在筑博设计任职期间和离任后十二个月内,
本人及本人投资的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公司将尽
量避免与筑博设计发生关联交易,如与筑博设计
发 生不可 避免的 关联交易 ,本人 及本人 下属 全
关于同业
资、控股子企业或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
竞争、关 2019 正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筑博
联交易、 年 11 长期 常
马镇炎 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筑博设计股份有限
资金占用 月 08 有效 履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方面的承 日 行
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诺
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
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筑博设计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
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筑博
设计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
关于同业
用或使用筑博设计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也不会
竞争、关 2019 正
徐先 违规要求筑博设计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联交易、 年 11 长期 常
林、徐 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本人将按筑博设计
资金占用 月 08 有效 履
江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要求筑博设计
方面的承 日 行
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任何董
诺
事会、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在审议涉及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个人违规占用筑博设计资
金、资产和资源的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投反
对票,依法维护筑博设计利益。自筑博设计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任
何必要的措施保证不再占用筑博设计的资金或其
他资产,维护筑博设计的独立性,不损害筑博设
计及筑博设计其他股东利益。前述承诺系无条件
且不可撤销的,并在本承诺人继续为筑博设计的
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筑
博设计、筑博设计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
受到的任何损失。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
督。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
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
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
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 2019 正
徐先
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 年 02 长期 常
林、徐 其他承诺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月 26 有效 履
江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 日 行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以任何方式减
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如果本人因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
发行人所有;4、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以自有资金补偿发行人或投资者因依赖该等承诺
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
督。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
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需提
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
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
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
徐先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2019 正
林、杨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 年 02 长期 常
为众、 其他承诺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持 月 26 有效 履
徐江、
有的发行人股份(如适用);3、暂不领取发行人 日 行
马镇炎
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适用);4、不
得主动要求离职;5、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
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
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6、如果本人因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
发行人所有;7、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以自有资金补偿发行人或投资者因依赖该等承诺
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输 送利益 ,也不 采用其他 方式损 害公司 利益 ;
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
约束;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
徐先
的投资、消费活动;四、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 2019 正
林、杨
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年 02 长期 常
为众、 其他承诺
行情况相挂钩;五、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 月 26 有效 履
徐江、
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 日 行
马镇炎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六、切实履行
公司制订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
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
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
存在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东。
IPO 上市时所 2021 年度权益分 本次解除限
股东名称 持限售股份数 派后所持限售股 售数量 备注
量(股) 份数量(股) (股)
徐先林 21,079,000 33,726,400 33,726,400 董事、总经理
杨为众 10,731,000 17,169,600 17,169,600 董事、副总经理
徐江 8,765,000 14,024,000 14,024,000 董事、副总经理
深圳市筑先投资管理
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筑为投资管理
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筑就投资管理
企业(有限合伙)
马镇炎 2,075,000 3,320,000 3,320,000 副总经理
合计 66,250,000 106,000,000 106,000,000
注 1:筑先投资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徐先林、监事周祖寿、
监事温景波分别持有筑先投资 20.6813%、8.5158%、0.9732%的份额;
注 2:筑为投资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徐先林、副总经理马镇
炎分别持有筑为投资 19.6053%、5.2632%的份额;
注 3:筑就投资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徐先林、副总经理马镇
炎分别持有筑就投资 99.9990%、0.0010%的份额。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所持股份均未托管,且均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
形。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自然人股东徐先林、杨为众、徐江、马镇炎仍将履行如
下承诺:(1)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上述股东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20%;(2)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机构股东筑先投资、筑为投资、筑就投资仍将履行如下
承诺:(1)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上述股东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50%;(2)若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
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
四、股份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股)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
份
首发前限售股 106,000,000 64.4017% -106,000,000 0 0.0000%
股权激励限售股 4,592,000 2.7899% 0 4,592,000 2.7899%
高管锁定股 0 0.0000% 51,180,000 51,180,000 31.0951%
二、无限售条件股
份
三、股份总数 164,592,000 100.0000% 0 164,592,000 100.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
为准。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筑博设计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解除
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的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流通上
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筑博设计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
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申请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