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2年11月)

证券之星 2022-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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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十一月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外汇汇率和
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
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
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
务,主要包括:远期结/购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
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同时,公司应当按
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相关审批同意,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
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
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外汇
衍生品投机。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
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
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
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各
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
范围操作。具体决策权限为: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批。
             第四章 部门职责及管理流
  程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
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
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报告情况等。
汇、投融资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与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配的远期汇率报价),作为向客户报价所采用汇率的主要依据。
础业务信息报送财务部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 构报价 信
息,制订与涉外购销业务相关的外汇衍生品具体交易计划,报经公司总裁批准后实
施。
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登记汇总并持续关注,至少每季度向总裁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相关情况。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总裁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保密原则,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选择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
盈利能力强、专业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交易方。
  第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对
于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由总裁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组织召开董
事会,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
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
  立。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前述风险控制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
期保值交易业务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在 二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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