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浪环境: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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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会议相关资料,本着
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署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
联人形成依赖;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鉴于曹国伟先生和顾正义先生于近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其
二者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为保证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根据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持有公司 99,481,250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 29.86%)的股东新苏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名葛志明先生和高用贵先生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葛志明先生和高用贵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情况等,我们认为其不存在
《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
解除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符合上市公司董
事的任职资格。
  高用贵先生离任董事后未满三年,并再次被提名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系公司
综合考虑高用贵先生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经历的审慎决定,我们一致同意提名葛志
明先生和高用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祝祥军      孙新卫     周辉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祝祥军            孙新卫          周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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