锌业股份: 18、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证券之星 2022-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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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促进企业健
康发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
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
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五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
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的管理办法。公
司在银行设立专项账户存储募集资金。
  第八条 专项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且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
账户的,在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银行信贷资金安排的基础上,公司可以在一
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但专项账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项账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项账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
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
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依法及时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由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单并由使用部
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使用部门主管领导及财务负责人审核,由总经理或董
事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并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项目预算投入。因特殊原因,必须超
出预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
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
  (二)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并依照法定程序
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
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 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投向及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
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 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
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和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发现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的规定,擅
自挪用募集资金或将募集资金从专户转移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公司员工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有权责令返还,由此所得收入归公司
所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司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相关人员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不加以制止,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公司员工违反本办法时,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的
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必
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
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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