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能科独立董事关于提名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增补公司第五届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理
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
本人作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就公司关于提名增补公司第五届独立董事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提名增补史建兵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经审阅
史建兵先生的个人履历情况,我们认为史建兵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
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史建兵先生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马中、吴建海、段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