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的有关规定,作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核查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文
件并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
公司全资子公司 Hong Kong Haisco Pharmaceutical Co.,
Limited ( 以 下 简 称 “ 香 港 海 思 科 ”) 为 公 司 控 股 公 司 Haisco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海思科控股
集团”)提供不超过 1,600 万美元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
营的情况下进行的,有助于补充控股公司的运营资金,完善公司全球
化新药研发布局,积极推进公司海外在研项目的研究开发进程。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财务资助符合公司和控股公司经营发展的
需要,且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全资子
公司香港海思科为公司控股公司海思科控股集团提供不超过 1,600
万美元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乐军 TENG BING SHENG YAN JONATHAN J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