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 关于公司拟与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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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2-050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与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7,518.32 万元(含本数),非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不超过 132,249,793 股(含本数),最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
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有色集团”)拟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认购金额为
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中国有色集团以现金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以 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姜滨、朱国胜、李峰、
唐微、白轶明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实际控制人签
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已对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
及独立意见。
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有资产监管审批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方可实施。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奚正平
  注册资本:605304.2872 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 12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915R
  经营范围: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
国内外金属矿山的投资及经营管理;承担有色金属工业及其他各类型
工业、能源、交通、公用、民用、市政及机电安装工程建设项目的施
工总承包;公路、铁路、桥梁、水电工程项目的承包;房地产开发与
经营;供配电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的研制、开发和销售;进出口业务;
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汽车仓储、展览展示;汽车
的销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国有色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故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况如下:
     报表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万元)                     11,084,520.45
负债合计(万元)                      7,176,338.24
所有者权益合计(万元)                   3,908,182.21
      报表项目                2021 年
营业总收入(万元)                    14,451,758.17
净利润(万元)                         362,524.44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定价方式
     (一)定价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
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认购方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
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股票。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未有有效报价等最
终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形,则认购方承诺将按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若公司在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本次发行股
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二项或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
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A 为配股价,K 为配
股率。
  (二)定价公允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贯彻落实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公司的
规划及战略发展方向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强化公司在钽铌应用领
域的市场地位,提高产品市场份额,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通过增加
收入及利润,给股东带来良好投资回报。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中国有色集团仍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本次关联交易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给公司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认购方”或“中国有
色集团”)
  乙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
  (甲方、乙方合称“双方”,单称“一方”)
  签订时间:2022 年 11 月 3 日
  (二)认购金额、认购数量及方式:
  认购方拟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78 万元
(下称“认购价款”)。
  认购方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按照认购方拟参与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认购金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
核准文件的要求调整至人民币 5,078 万元以下的,则认购方参与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认购金额相应调整为募集资金总额,认购数量按照调整
后的认购金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认购方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三)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若认购方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
次非公开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 2%(即:认购方在
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认购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持
股比例≤2%),则认购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
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若认购方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
次非公开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 2%(即:认购方在本
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认购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持股
比例>2%),则认购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认购方取得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配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
排。限售期结束后,认购方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转让和
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限售期安排有新的制度规则
或要求,认购方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新的制度规则或要
求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四)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发行人启动发行
后,认购方应按照公司与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下称“缴款
日期”)将认购价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
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主承销商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
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发行人应指定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认购价款的交付情况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在认购方按照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支付认购
价款后,公司应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情况及时修改其现行的公司章
程,并至公司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应及时向深交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认购方申请办理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登记手续。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等灾
害性事件、战争及政治动乱、其他任何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且不可
避免的事由)外,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
责任、陈述或保证,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协议其
他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
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
失及因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保全费等合理费用,但不得
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
能造成的损失。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
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
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
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对方
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的报告。
  如本协议因国家出资企业未能审批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人
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协议所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或中国
证监会未能核准本协议所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则本协议自动
解除,任何一方均无需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前,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顺利通过中国证监会审
核,发行人有权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审核政策的
调整情况调整或取消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发行人无需就此向认购方
承担违约责任。
  (六)税费
  无论本协议所述非公开发行是否完成,因签订或履行本协议而发
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各自承担,相互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及代缴义务。无相
关规定的,由导致该费用发生的一方负责。
   (七)本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且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
立,并于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发行人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2)国家出资企业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
   (3)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协议所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相关方案;
   (4)认购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其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5)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协议所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6)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双方书面一致同意的可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签署后,如国家出资企业未能审批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
发行人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协议所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或中国证监会未能核准本协议所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则本协
议自动终止。
   六、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集团及其子公司累计发生除存款业务外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
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与中国有色集团签署《关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
则,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认可公
司与发行对象签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并同意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
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与中国有色集团签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股份认购协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
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董事会审议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我们
同意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八、备查文件
议》
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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