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
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
款》和《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 事
第二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监事会应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
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召集人,由二分之一以上监
事推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六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公司应采取措施
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
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者依照《公司
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
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
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
主席负责召集。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 10 日以前
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如情况紧急,需要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在保障监事充分
知情权的前提下,应当提前 2 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
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
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
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应当
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
效,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
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出席监事
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监事会形成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
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
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主席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
将监事会会议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在经证券交易所审核
后,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决议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国
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
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规定执行。若本规则与有
关法律、法规相矛盾或抵触,则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准,并应
对本规则进行及时修改。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并自
公司发行的 GDR 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
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