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2-103 号
转债代码:110061 转债简称:川投转债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 年度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 年 11 月 10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2 年 11 月 11 日
? 可转债付息日:2022 年 11 月 11 日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开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川投转债”)将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开始支付自 2021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0 日期间的利
息。根据本公司《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元,按面值发行。
自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
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
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
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转债发行首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
有人负担。
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
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规定确定。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
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
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2019 年 11 月 15 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六个
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0 年 5 月 15 日至
年 7 月 16 日至 2021 年 7 月 14 日转股价格为 9.58 元/股,自 2021 年
年 7 月 21 日起最新转股价为 8.80 元/股。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中约定,
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1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0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1.00%
(含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付息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含税)。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
的可转债不享受本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三、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2 年 11 月 1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川投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
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
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
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付息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
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
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0 元人
民币(含税)。
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
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
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
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
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
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临江西路 1 号川投大厦
联系人:鲁晋川
电话:028-86098649
传真:028-86098648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信证券(中国)
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 19 层 01A、02、03A 及 20
层
联系人:赵留军、李洋阳
电话:010-66538666
传真:010-6653856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