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的意见》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具有必要性;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
务、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尚贤 武龙 周阳敏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