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濮阳惠成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将自有
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由原来已审批的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 5 亿元)增加至不超
过人民币 7 亿元(含 7 亿元)。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
投资收益,提高资产回报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增加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并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任保增 冶保献 申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