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5 证券简称:鸿日达 公告编号:2022-010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通知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07)。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1 月 3 日 9:15 至 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31 日 9:15-9:25、
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31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8,883,1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6845%。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代表共有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7,083,9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受
疫情影响,公司部分董事通过通讯方式参会)。受疫情影响,律师以视频参会方
式出席。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8,843,2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
意 7,044,0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68%;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62%;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8,843,7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
意 7,044,5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38%;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需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8,843,7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
意 7,044,5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38%;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姚佳、李聪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
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