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另有所指,下表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派能科技/发行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中兴派能能源科
人/公司/上市 指
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派能有限、有
指 上海中兴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
限公司
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中兴新 指
“深圳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融科创投 指 黄石融科创新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融通高科 指 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股东大会 指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子公司 指 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派能
律师工作报告 指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
师工作报告》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派能
法律意见书 指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
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法》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
《监管问答》 指
求》(2020 年修订)
《审核问答》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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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之募集
募投项目 指
资金投资项目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发行预案》 指
股股票预案》
报告期 指 2019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3 月 31 日
《前次募集资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
金使用情况鉴 指
报告》
(天健审〔2022〕7629 号)
证报告》
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上海派能能源科技
《审计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募集说明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指
书》 股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
中国 指
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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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作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
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
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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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编报规则 12 号》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为本次发行
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和内控鉴证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
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
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对于法律相关
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
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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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上交所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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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 1999 年 4 月设立,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目前在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
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
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和东
京开设办公室,并与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与国际律师事务所鸿鹄
(Bird & Bird LLP)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本所主要提供直接投资、证券期货、金融银行、公司并购重组、知识产权及
技术转让、房地产、税收及劳动关系相关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是一家能够为广
大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二、签字律师简介
(一) 冯成亮律师
冯成亮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自 2011 年 11 月起在北京市
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2015 年 6 月至今担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冯成亮律师先后参与及完成了数家企业的股份制改组、股票发行与上市、
增发及资产重组等证券法律业务。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2/23 层(邮编:518048)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电子邮件:fengchengliang@allbrightlaw.com
(二) 王霏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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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霏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硕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霏霏律师先后参与了多家企业的股份制改组、股票发行与上市、增发及资产重
组等证券法律业务。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2/23 层(邮编:518048)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电子邮件:wangfeifei@allbrightlaw.com
(三) 原天翼律师
原天翼律师,毕业于德国图宾根大学,法学硕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原天翼律师先后参与了多家企业的股份制改组、股票发行与上市等证券法
律业务。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2/23 层(邮编:518048)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电子邮件:yuantianyi@allbrightlaw.com
三、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
为做好本次发行的律师服务,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到发行人所在地驻场工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方面的文件和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本所
律师上述工作过程包括:
绍律师在本次发行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工作内容和步骤,并要求发行人指派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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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人员配合本所律师工作。
查验计划,并按计划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有关方面的事实进行全面查验,充
分了解发行人的法律情况及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司
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次发行条件作出分析、判断。
在这一阶段中,本所律师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就工作中
发现的问题,以及发行人主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论证,依法提出处
置和规范方案,协助发行人予以解决。
查询、计算、复核等多种查验验证方法,以全面、充分地了解发行人存在的各项
法律事实。就一些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向有关
政府部门、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进行了查证,并要求发
行人及有关当事方出具了情况说明、声明、证明文件。
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
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
的相关注意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根据发行人的情况,对完成的查验工作进行归纳总结,
拟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效工作时间在 800 工作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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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分别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和 2022 年 6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作出了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述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对
董事会作出了授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
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
次发行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
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股票在上交所科创
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注册管理办法》,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
条件,具体如下:
(一)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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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即境内上市每股面值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的规定。
行人对新股种类及数额、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
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票的情形:
(1)根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
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天健审〔2022〕1878 号《审计报告》,天健已经就发行人 2021
年度财务报表情况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认为发行人的财务
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21 年
流量。发行人已将天健审〔2022〕1878 号《审计报告》及《2021 年年度报告》
进行了披露。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被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
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
定。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发行人
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及发行人注册地所属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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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发行人
出具的书面说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
关政府部门行政公开信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
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行人
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
项的规定。
(1)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核查意见》《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
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募集说明书》、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
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变,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者,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
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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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的 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得股份
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四) 本次发行符合《审核问答》和《监管问答》的相关规定
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符合《审核问答》和《监管问答》关
于融资规模的规定。
配股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天健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
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募集资金到位距本次
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已超过 6 个月,符合《审核问答》关于时间间隔的规定。
为 126,110.71 万元,约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 25.22%,未超过募集总额的 30%,
符合《审核问答》和《监管问答》关于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金融类企业,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监管
问答》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监管问答》《审核问答》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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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系由派能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程
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
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协议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办理了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符合设立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均独立
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不存在严重影响公
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具有独立性。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中兴新、融科创
投、融通高科,发行人主要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符
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中兴新直接持有发行人 43,218,677 股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27.91%,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中兴新持有发行人 27.91%的股份,但无论在股权比例上或是在公司治理结
构上,中兴新的任何一家股东均无法单方控制中兴新,亦无法通过中兴新实际控
制发行人,故中兴新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中兴新自设立至今一直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中兴新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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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控制人,故发行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三)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除相关主体在公司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导致
的股份锁定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
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
新增注册资本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除
此之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股本变动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业务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获得其从事目前业务活动所需的批准和许可。
(三)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持有德国公司 Hycube Technologies
GmbH 的 3.39%股权。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五)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同期营
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 90%,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资质
证书,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已经列于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
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
(二)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履行了内
部决策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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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发行人在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四) 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前述承诺
合法有效。
(五)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 为避免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已
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前述承诺合法有效。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租赁的不动产、
拥有的知识产权、在建工程、生产经营设备、对外投资等主要财产情况详见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二)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财产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不存
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截至报告期末或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
同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二)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披露情形外,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
形。
(四)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
款均系因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增资扩股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新增注册资本尚未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除此之外,发行人该等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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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扩股的情况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
续,合法、有效。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
(二)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和出售。
(三)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未有其他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
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经创立大会暨第一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发行人上市后的章程修改尚未办理工商变更,但不会对本次发行构
成法律障碍。除此之外,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后的章程修改已履行
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包括了《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规定必备条款的内容,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已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具有健全的组织机
构。
(二)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
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
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授权或重大决策,均履行了《公司法》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经法定程序产生,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的变更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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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发行人设置了 4 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情况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
(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三)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行政处
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存在生产经营的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
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
的环评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派能科技总部及产业化基地项目包括储能
系统产品、储能系统产品研发测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 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
(2021 年版)》,派能科技总部及产业化基地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二) 发行人及其存在生产经营的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市场
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
准或授权。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
决定的专项账户。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
地项目中,存在发行人与肥西县产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建设的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但是合作建设项目不会导致同业竞争。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
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合法、合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均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前
次募集资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的情形。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确认,其业务发展目标为:围绕锂电池电芯、模组、电池管理系
统、能量管理系统等储能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去中心化、高度可再生的、数字
化的以及互联的能源供应趋势持续拓展,坚持创新,致力于发展成为“全球顶尖
的锂离子电池储能系统及智慧能源解决方案提供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长、总裁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审阅发行人《募集说明
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已认真审阅,发
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
律风险。
二十二、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
规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
重大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尚需经上交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冯成亮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王霏霏
经办律师:
原天翼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长沙·海口·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另有所指,下表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派能科技/发行
人/公司/上市公 指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中兴新 指
“深圳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融科创投 指 黄石融科创新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融通高科 指 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黄石派能 指 黄石中兴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派能 指 江苏中兴派能电池有限公司
派能新能源 指 上海派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派能 指 江苏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派能 指 安徽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产城投资 指 肥西县产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 指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康讯 指 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
融通高科先进 湖北融通高科先进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中兴新先进材料有
指
材料 限公司”
深圳中兴新材 指 深圳中兴新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中兴新材 指 武汉中兴创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指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子公司 指 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派能能
《律师工作报
指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
告》
作报告》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派能能
《法律意见书》 指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
见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派能能
本补充法律意
指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
见书
律意见书(一)
》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监管问答》 指
(2020 年修订)
《审核问答》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之募
募投项目 指
集资金投资项目
报告期/最近三
指 2019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6 月 30 日
年及一期
最近一期 指 2022 年 3 月 31 日-2022 年 6 月 30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期间 指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前次募集资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
金使用情况鉴 指 告》 (天健审〔2022〕7629 号)以及《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证报告》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2〕9483 号)
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
《审计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发行预案》 指
股票预案》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募集说明书》 指
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国家企业信用
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
信息公示系统
中国版权保护
指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址:http://www.ccopyright.com.cn
中心
中国商标网 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网址:http://sbj.cnipa.gov.cn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网址:
专利查询系统 指
http://cpquery.cnipa.gov.cn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
因造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作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上证科审(再融资)
〔2022〕
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并核查发行人在最近一期和补充期间是否存在
影响本次发行的情况,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
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
所律师在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对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
是以该等事件发生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上交所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及招股说明书,1)“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
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 10GWh 电芯及系统的产能规模,“派能科技总部及产业
化基地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 4GWh 高压储能电池系统二次开发及集成能力。2)
公司的储能电池系统基于磷酸铁锂电池,销售主要集中在家用储能和通信备电两
个领域。3)截至 2021 年末,公司具备年产 3GWh 软包电芯的生产能力;前次
募投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 4GWh 电芯及 3GWh 系统的产能规模,以及年产 2GWh
锂电池高效储能系统的生产能力。4)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
他费用、预备费和铺底流动资金。5)“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
项目”相关用地、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等尚未取得。
请发行人说明:
(1)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现有、前次募投的关系,是否已具备项目实施所
需的核心技术及工艺;
(2)结合募投项目产品技术水平、公司产能规划及利用率、下游市场空间、
客户开拓及在手订单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新增产能的合理性和产能消化措施;
(3)募集资金未包含设备购置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属
于科技创新领域;
(4)“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购地、环评批复、排
污许可证的进展,预计完成的时间,是否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对募投项目实施的
影响。
请保荐机构对(1)-(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
律师对(4)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用权出让合同》以及肥西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
制造基地项目用地相关事宜的说明》;
研发制造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以及项目用地红线图;
《关于安徽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环建审〔2022〕2061 号);
录(2019 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核查意见
(一) “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购地、环评批复、
排污许可证的进展,预计完成的时间,是否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对募投项目实
施的影响
(1)项目用地的性质
根据发行人与肥西县人民政府签署的《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
地项目投资协议》以及项目用地红线图,本项目规划用地约 368 亩,土地用途为
“工业用地”,发行人拟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本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
出让将严格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等手续,不存在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
设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本项目不涉及收购资产、划拨用地、租赁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也不涉及占
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地等其他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形。
(2)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
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
本项目选址位于肥西经开区紫云湖片区,规划用地约 368 亩,用地类型为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业用地。截至 2022 年 8 月底,安徽派能已完成约 220 亩建设用地招拍挂手续,
并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与肥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预计 2022 年 10 月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本项目剩余建设用地将在项目建设期内陆续取得,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
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用地
相关事宜的说明》:“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用地已取
得肥西县人民政府用地审批意见,根据肥西县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法定程序,建设
项目用地需分三次办理出让手续,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第一次 219.5952 亩建
设项目用地(地块编号 FX202259 号)已完成招拍挂手续,预计于 2022 年 10 月
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具体以相关部门实际出证时间为准);第二次建
设项目用地约 79 亩,预计于 2022 年 11 月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具体
以相关部门实际出证时间为准);剩余建设用地预计于 2024 年 1 月取得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具体以相关部门实际出证时间为准)。本建设项目用地位于
肥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范围之内,规划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
符合肥西县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要求,安徽派能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因此,本项目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不存在实质
性障碍。本项目计划建设期两年,其中第一年建设 5GWh 电芯及系统产能,第
二年建设剩余 5GWh 电芯及系统产能,因此分批取得建设用地不会对本项目实
施进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
响
根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
目用地相关事宜的说明》,本建设项目符合肥西县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要求,安
徽派能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承
诺将积极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程序,确保及时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按期开展
项目建设工作。如上述项目用地无法落实,发行人将尽快与当地政府协商,选取、
购置附近其他可用地块,避免对本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已取得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于
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环建审〔2022〕2061 号),
因此,“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环
评批复。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第三条规定:“环
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
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
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
可证。”
根据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
目”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中“三十三、电气
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8”之“电池制造 384/锂离子电池制造 3841”的行业类
别,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行业,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
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
排污许可证:(一)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二)属于国务院经
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
他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尚不具备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条件。鉴
于本项目已取得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且不存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
制造基地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安徽派能将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之前,依法及
时申领排污许可证,不会对“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实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用地、租赁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也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地等其他
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形;本项目第一次约 220 亩建设用地已完成招
拍挂并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剩余建设用地正在依法办理过程中;
肥西县人民政府已出具《关于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用地相
关事宜的说明》,本项目符合肥西县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要求,安徽派能取得项
目建设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承诺将积极履行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程序,确保及时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按期开展项目建设工
作,如上述项目用地无法落实,发行人将尽快与当地政府协商,选取、购置附近
其他可用地块,避免对本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徽派能将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之前依法申领取得排污许可证;
可证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 2、关于安徽派能
根据申报材料,1)根据公司与肥西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公司
将与肥西县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平台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作为锂电池研
发制造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其中肥西县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平台公司拟出资 4
亿元。2)项目实施主体为安徽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发行人持股比例 86.67%,肥西县产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万元,资金缺口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
请发行人说明:
(1)肥西县产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公司关联方,与其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作的原因,结合安徽派能公司章程及其他安排,说明其股东出资价格及决策、利
益分享、风险承担、退出等机制情况;
(2)募集资金的注入方式,项目资金缺口的资金来源、筹措进展、预计到
账时间,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相关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
(贷款利率);
(3)结合上述情况论证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募投项目实施
方式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站;
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以及发行人与产城投资签署的《派能科技
二、核查意见
募投项目“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
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安徽派能,针对通过新设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9 规定:(1)
通过新设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
应当关注与其他股东合作原因、其他股东实力及商业合理性,并就其他股东是否
属于关联方、双方出资比例、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后发行人是否拥有控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权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应当说明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同时需明确增
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率)。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结合上述情
况核查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意见。
(一) 发行人与产城投资合作原因、产城投资实力及商业合理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产城投资系肥西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平台公
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肥西县产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23MA2TLGL689
成立日期 2019/04/10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馆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 2019 年 4 月 10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总部管理;物业管理;工
程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五金产品零售;对外承包工程;以私募
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
经营范围
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城市绿化管理;住
房租赁;市政设施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
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 肥西县财政局持有该公司 100%的股权
产城投资是肥西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国资平台,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根据肥
西县财政局公开的 2021 年第四季度产城投资主要财务指标,截止 2021 年 12 月
净利润 3.56 亿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与产城投资合作,一方面是适应当地政府依托国
资平台进行直接投资,以资本引入产业进而服务地方招商引资的通行模式;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方面有利于发行人充分利用政府资金及相关配套政策推动募投项目尽快落地实
施。同时,本次募投项目作为于肥西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产城投资通过直接投
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有利于带动肥西县有效投资,对肥西县新能源产业起到补
强作用,同时有利于支持相关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形成产业培育合力。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产城投资合作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 产城投资是否属于公司关联方、双方出资比例、子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设立后发行人是否拥有控制权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产城投资唯一股东为肥西县财政局,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丁学东、马逢春、汪世江、吴华旗、董海峰、徐亚杰
监事 王文山、胡海樱、刘世权、杨志明、盛国胜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产城投资不属于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关联人,具体包括:
产城投资是否属于
关联方情形
该情形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否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否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否
与本项第 1 目、第 2 目和第 3 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否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否
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否
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由本项第 1 目至第 6 目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否
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否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 否
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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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与产城投资签署的《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
产业资金投资协议》和《安徽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发行人与产城投资
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300,000 100%
根据发行人与产城投资签署的《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
产业资金投资协议》和《安徽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安徽派能的法人治
理结构完善,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会为安徽派能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
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公司债券、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聘用和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安徽派能设董事会,由五人组成,五名董事均由发行人提名;
(3)安徽派能设一名监事,由发行人提名;
(4)发行人负责安徽派能的经营管理,产城投资不参与安徽派能的经营管
理。
根据《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产业资金投资协议》和《安
徽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的约定以及安徽派能的实际法人治理结构安排,
发行人持有安徽派能 86.67%的股权并有权提名全部董事和监事,同时发行人负
责安徽派能的经营管理、产城投资不参与安徽派能的经营管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足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对安
徽派能实施控制,发行人拥有对安徽派能的控制权。
(三) 结合安徽派能公司章程及其他安排,说明其股东出资价格及决策、
利益分享、风险承担、退出等机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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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的约定,产城投资出资 4 亿元取得
安徽派能 4 亿元注册资本,发行人出资 26 亿元取得安徽派能 26 亿元注册资本,
因此,股东出资价格均为 1 元/注册资本。
股东决策情况详见本题回复“(二)产城投资是否属于公司关联方、双方出
资比例、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后发行人是否拥有控制权/3.子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设立后发行人是否拥有控制权”。
根据《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产业资金投资协议》的约
定,产城投资在持有安徽派能股权期间,无论安徽派能盈利或亏损,产城投资均
放弃分红权,即不向发行人或安徽派能主张分红,不参与分红,亦不承担安徽派
能的亏损,安徽派能若产生亏损,亏损完全由发行人承担。如产城投资因安徽派
能债务而实际承担了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均由发行人向产城投资足额弥补。
《安徽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五条约定,产城投资不参与安徽派
能利润分配,仅发行人参与安徽派能利润分配。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产城投资作为肥西县人民政府平台公司,其投资入股安
徽派能目的为吸引、鼓励、支持本项目的建设,产城投资不实际参与安徽派能的
经营管理。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安徽派能的利益由发行人一方享有,经营风险
由发行人一方承担具有合理性。
根据《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产业资金投资协议》的约
定,安徽派能股东的退出机制如下:
(1)自产城投资每笔投资款到达安徽派能账户之日起 60 个月届满后 60 日
内,通过公开挂牌转让程序(或其他双方协商同意的合法转让方式),由发行人
无条件回购产城投资该笔投资款对应的安徽派能股权,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完毕
回购款,回购价格=该笔投资款金额+按照年化利率 2%(单利)计算的利息。如
挂牌价格超过约定的回购价格时,发行人不再报价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第三
方摘牌的,产城投资有权按照定向减资方式退出或重新进行挂牌。
(2)根据产城投资的要求,可采取由安徽派能定向减资的方式,产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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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安徽派能减资退出,安徽派能自产城投资减资退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产城投资
支付相当于《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产业资金投资协议》约
定回购款的减资款(即减资款=该笔投资款金额+按照年化利率 2%(单利)计算
的利息),此时发行人应当无条件配合办理安徽派能减资决策及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且发行人对安徽派能支付前述减资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 募集资金的注入方式,项目资金缺口的资金来源、筹措进展、预计
到账时间,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相关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
条款(贷款利率)
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
造基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 30 亿元,其中 26 亿元通过向安徽派能实缴注册资
本的方式注入,其余 4 亿元募集资金将根据发行人届时资金情况,通过向安徽派
能增资或提供贷款的方式注入。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将根据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本项目投资总额 50 亿元,拟投入
募集资金 30 亿元,剩余 20 亿元项目资金缺口由发行人自筹解决。前述 20 亿元
自筹资金主要用作项目预备费、铺底流动资金等支出,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逐步
投入。发行人将通过以下多种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1)肥西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司资金支持
根据发行人与肥西县人民政府签署的《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
地项目投资协议》,为了支持募投项目建设,肥西县人民政府所属平台公司产城
投资向安徽派能出资 4 亿元。安徽派能设立之日起 60 日内,发行人实缴出资 5,000
万元;产城投资在发行人前述出资到位后 5 日内,实缴出资 5,000 万元。其余认
缴资金,由发行人根据项目进度进行安排,产城投资在发行人完成每笔实缴出资
后 5 日内,完成相同金额的实缴,直至产城投资实缴出资满 4 亿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产城投资和发行人已分别向安徽派能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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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共计 10,000 万元。
(2)项目运营主体盈余资金及债务性融资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拟建设
在建设期内分步建设、分步投产,项目建设期内产生的运营收益可用于支持项目
后续建设。其次,安徽派能股东资金实力较强、商业信誉良好,且本项目建设将
形成较大规模的优质资产,因此安徽派能亦可向金融机构进行债务性融资以支持
项目建设。
(3)发行人自有资金及债务性融资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随着发行人经营规模持续扩张,发行人资金实力将不断
增强;同时,发行人自身财务状况、信贷记录良好,发行人与多家大型金融机构
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发行人融资能力较强。因此,未来发行人可通过
自有或自筹资金向安徽派能增资、提供贷款或委托贷款等方式向安徽派能提供项
目建设所需资金。
(贷款利率)
根据《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投资协议》《派能科技
投资为安徽派能提供附回购条款的股权投资资金上限为 4 亿元,如未来发行人向
安徽派能增资或提供贷款,产城投资不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
根据《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产业资金投资协议》的约
定,发行人和产城投资完成对安徽派能 30 亿元实缴出资后,产城投资同意发行
人通过对安徽派能进行增资或提供借款或者以该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向安徽
派能投入资金实施募投项目。如采用增资方式,产城投资同意由发行人单方面向
安徽派能增资,产城投资届时将放弃优先认购权;如采用借款方式,产城投资同
意由发行人单方面向安徽派能提供借款,并同意参照市场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利
息,由安徽派能按照上述原则向发行人支付该利息。
(五) 结合上述情况论证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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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产城投资合作实施募投项目,产城投资不同比例增
资或提供贷款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具体原因如下: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相关协议已明确约定其出资上限及退出方式
为了吸引和支持“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建设,肥西
县人民政府指定产城投资向安徽派能提供 4 亿元附回购条款的股权投资资金,专
用于“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建设。同时,《派能科技
上限为 4 亿元且协议已明确约定退出方式,退出时产城投资的收益率为年化利率
如前所述,产城投资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发行人与产城投资对安徽派能
的出资价格均为 1 元/注册资本。发行人持有安徽派能 86.67%的股权,有权提名
全部董事和监事并负责安徽派能的日常经营管理,能够对安徽派能实施有效控
制。同时,安徽派能的利益由发行人一方享有,经营风险由发行人一方承担,产
城投资不参与安徽派能的经营管理及利润分配。发行人与产城投资的合作机制有
助于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
根据《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产业资金投资协议》的约
定,发行人和产城投资完成对安徽派能 30 亿元实缴出资后,产城投资同意由发
行人单方面向安徽派能提供借款,并参照市场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不会导致
安徽派能无偿或以明显偏低的成本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
且未来实际借款时,发行人将与安徽派能另行签订借款协议,并督促安徽派能严
格按照募投项目需要使用募集资金并支付利息,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资金,并能够对安徽派能募集资金使用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投
向变更、管理及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发行人将对本次募集资金进行
专户存储和使用,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等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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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规范使用,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发行人足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对安徽派能实施有效
控制,发行人将严格监督安徽派能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尽
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六)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投资,以资本引入产业进而服务地方招商引资的通行模式;另一方面有利于发行
人充分利用政府资金及相关配套政策推动募投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同时,本次募
投项目作为肥西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产城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方式给予资金支
持,亦有利于带动肥西县有效投资,对肥西县新能源产业起到补强作用,亦有利
于支持相关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形成产业培育合力。产城投资是肥西县人民政
府设立的国资平台,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发行人与产城投资合作具有商业合理
性。
注册资本。发行人与产城投资出资比例分别为 86.67%和 13.33%。安徽派能法人
治理结构完善,设立后发行人拥有控制权。
协议约定,产城投资通过发行人股权回购或者安徽派能定向减资的形式退出。
册资本的方式注入,其余 4 亿元将通过向安徽派能增资或提供贷款的方式注入。
项目缺口资金将通过肥西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司资金支持、项目运营主体自
有盈余资金以及发行人自有资金及债务融资等多种渠道筹措。
借款或者以该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向安徽派能投入资金实施上述项目。如采用
增资方式,产城投资同意由发行人单方面向安徽派能增资,产城投资届时将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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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认购权;如采用借款方式,产城投资同意由发行人单方面向项目公司提供借
款,并同意参照市场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项目建设,相关协议已明确约定其出资上限及退出方式;发行人与产城投资的合
作机制有助于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发行人向安徽派能提供贷款的条件公允;发
行人已建立完善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发行人将严格按照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并能够对安徽派能募集资金使用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因此,发行人与产城
投资合作实施募投项目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问题 7.1、关于关联交易
申报材料显示: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的金额为 10,797.37 万元、
包含少量家用储能电池系统、电芯及其他,客户包括中兴康讯等。2)报告期内,
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金额为 1,932.70 万元、6,125.83 万元、17,852.00 万元、
件等,其中融通高科先进材料自 2020 年后为发行人第一大供应商。
请发行人说明:
(1)关联交易增加的原因及必要性,相关定价机制及价格的公允性,发行
人的销售及采购是否对关联方存在依赖;
(2)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将新增关联交易,新增关联交易的性质、定价原
则及其公允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
过程、核查依据及核查结论。
回复:
一、核查过程和依据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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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业务、金额等进行了核查;
易背景、定价方式及信用政策等;
性、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及公允性、对关联方是否存在依赖等;
二、核查意见
(一) 关联交易增加的原因及必要性,相关定价机制及价格的公允性,发
行人的销售及采购是否对关联方存在依赖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销售主要系向中兴康讯销售通信备电系统,除此以外,
还向其他关联方销售少量家用储能电池系统、电芯及其他,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主要交易内容 2022年1-6月 2021年度 2020年度 2019年度
储能电池系
中兴康讯 389.58 13,400.65 3,870.26 10,565.01
统、电芯
上海辉仑能
源科技有限 储能电池系统 256.95 177.19 124.87 134.80
公司
中兴通讯 储能电池系统 - - 1.17 19.74
深圳市中兴
新地技术股 储能电池系统 - - - 5.95
份有限公司
中兴仪器(深
储能电池系统 - - - 2.21
圳)有限公司
杭州捷能科
电芯 - - - 69.66
技有限公司
合计 - 646.53 13,577.83 3,996.29 10,797.37
(1)公司与中兴康讯交易增加的原因及必要性
中兴康讯为中兴通讯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为中兴通讯提供采购及仓储等供应
链服务。发行人与中兴康讯合作时间较长,主要为其提供通信备电系统。
通信备电系统是发行人所提供的储能电池系统中的一类产品,主要应用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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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通信基站备电,作为突发断电时期的通信基站电源保障。相较于发行人其他
类型的储能电池系统,通信备电系统毛利率偏低,因此发行人产能通常会优先满
足毛利率较高的家用储能和工商业储能产品的生产。2020 年在发行人产能有限
的情况下主动减少了通信备电系统的销售;2021 年以来随着发行人产能提升,
为继续维护与中兴康讯的长期合作关系,发行人适度提高了通信备电系统的供货
量,对中兴康讯的销售规模相应有所增加。
(2)发行人与中兴康讯的交易定价机制及价格公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兴康讯的交易均严格履行市场化的招投标程序。中兴
康讯获取中兴通讯的需求订单后,向包括发行人在内的若干个合格供应商发出招
标通知,并提出目标价格;发行人综合中兴康讯提出的目标价格、技术参数要求
以及产品成本等因素进行报价;中兴康讯根据报价高低进行相应议价、谈判,最
终确定中标供应商和价格。
报告期内,中兴康讯主要向发行人进行定制化采购,因此产品交易价格与发
行人向其他客户销售的通信储能产品不具有可比性。发行人与中兴康讯的交易均
采取市场化招标方式进行,履行了严格的招投标程序,交易价格公允。
(3)发行人对中兴康讯不存在依赖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中兴康讯的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2.89%、
重大影响,发行人对中兴康讯不存在依赖。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的主要内容为磷酸铁锂和隔膜,同时包含少
量机壳及结构件、电子元件等,均为生产主营产品的原材料,相关交易具有必要
性和商业合理性。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2年1-6月 2021年度 2020年度 2019年度
融通高科先进材
磷酸铁锂 23,866.28 16,404.32 5,370.20 1,387.38
料
深圳中兴新材 隔膜 1,612.00 1,342.43 706.40 386.65
安徽中兴聚力精
机壳及结构
密机电技术有限 12.60 103.34 - -
件
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2年1-6月 2021年度 2020年度 2019年度
深圳市中兴新力
机壳及结构
精密机电技术有 1,058.36 1.91
件
限公司
深圳市新地精密 机壳及结构
- - 49.24 158.04
技术有限公司 件
中兴康讯 电子元件 - - - 0.63
合计 - 26,549.24 17,852.00 6,125.83 1,932.70
注:向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隔膜的金额包括与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武汉中兴新材交易金额。
(1)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采购磷酸铁锂
①发行人与融通高科先进材料交易增加原因及必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采购磷酸铁锂的金额分别为 1,387.38
万元、5,370.20 万元、16,404.32 万元和 23,866.28 万元,采购金额持续增长,其
中 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增长较多,主要原因:一方面,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受锂电池上游原材料供需失衡影响,磷酸铁锂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导致发行
人磷酸铁锂采购价格和金额大幅上升;另一方面,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规模不断
扩大,磷酸铁锂作为生产电芯的主要原材料,采购需求相应提升。
因此,发行人与融通高科先进材料交易增加符合市场发展情况和发行人实际
经营需求,具有商业合理性。
②发行人与融通高科先进材料的交易价格公允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融通高科先进材料的交易均在参考同期市场价格水平的
基础上进行询价、比价、议价后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与其他磷酸铁锂供
应商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具体比价信息已申请豁免披露。
单价略低于 F 供应商,主要是采购时间差异所致,相同时期两者采购价格基本一
致;2020 年和 2021 年,发行人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和 F 供应商采购磷酸铁锂的
价格基本一致。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融通高科先进材料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③发行人对融通高科先进材料不存在依赖
A、发行人与多家行业知名磷酸铁锂供应商建立了合作关系,以保障发行人
磷酸铁锂供应的稳定性
截至目前,发行人已将 F 供应商、融通高科先进材料、G 供应商等多家在行
业内知名磷酸铁锂供应商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单,发行人可从多个渠道获取所需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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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以保障发行人磷酸铁锂供应的稳定性。除融通高科先进材料以外,发行人
与其他磷酸铁锂供应商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B、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的采购集中度持续下降
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拓展原材料采购渠道,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的采购金
额占磷酸铁锂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3.51%、74.87%、62.57%和 50.03%,2020
年至今呈下降趋势。当前国内磷酸铁锂供应商较多,多家大型厂商已先后公布扩
产计划,随着新增产能逐步释放,市场供给将得到大幅提升。
综上,发行人对融通高科先进材料不存在采购依赖。
(2)向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隔膜
①发行人与深圳中兴新材交易增加的原因及必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隔膜的金额分别为 386.65 万元、
行人产能的持续扩张,对于隔膜的采购需求相应扩大所致,具有合理性。
从技术路线来看,现有的锂离子电池隔膜主要包括干法隔膜、湿法隔膜以及
涂覆隔膜三种,其中干法隔膜较为契合电化学储能应用场景需求。深圳中兴新材
作为国内主要的干法隔膜供应商,发行人向其采购干法隔膜用于储能产品生产,
相关交易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②发行人与深圳中兴新材的交易价格公允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深圳中兴新材的交易均在参考同期市场价格水平的基础
上进行询价、比价、议价后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向深圳中兴新材的采购价格与其
他隔膜供应商不存在显著差异,交易价格公允。具体比价信息已申请豁免披露。
③发行人对深圳中兴新材不存在依赖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隔膜的金额占各期隔膜总采购额的比
重分别为 47.45%、73.09%、65.55%和 78.65%,占比较高,主要系报告期内国内
干法隔膜优质产能相对较少、深圳中兴新材市场份额快速提升所致。
报告期内,国内干法隔膜主要供应商包括深圳中兴新材和深圳市星源材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深圳中兴新材长期专注于干法隔膜技术路线,与发行人合
作基础较好,其产品性能能够较好地匹配发行人产品的技术要求;同时深圳中兴
新材近年来持续扩大产能,2021 年和 2022 年上半年市场出货份额分别为 28%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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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采购隔膜的比重有所上升。
尽管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隔膜的比例较高,但随着近年来锂
电池储能市场的高速发展,市场对干法隔膜的需求量快速增长,锂电池隔膜厂商
正加紧扩建干法隔膜产能,新增产能已开始陆续投产,未来干法隔膜供需紧张局
面有望得到显著改善。具体如下表所示:
企业名称 2021 年 2022 年(E) 2023 年(E) 2024 年(E)
深圳中兴新材、武
汉中兴新材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惠强新能源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4 6.5 6.5 9
司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
有限公司
中科科技 1.6 1.6 3 8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其他 5 7 15 20
总计 25.6 38.1 64.5 113.0
资料来源:高工产研锂电研究所(GGII)
目前,发行人正积极拓展其他优质隔膜供应商,以降低对单一供应商的采购
集中度,提高供应链的安全性。随着干法隔膜产能的逐步释放,市场中可供选择
的合格供应商将快速增加,发行人不会对深圳中兴新材构成采购依赖。
(二) 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将新增关联交易,新增关联交易的性质、定价
原则及其公允性
本次募投项目紧密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开展,旨在扩大发行人经营规模、增
强研发和资金实力、改善办公环境,并未新增主营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类型,因
此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新增新的业务类型的关联交易。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生产规模将大幅提升,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
规模将相应增长,发行人现有的向关联方采购磷酸铁锂等原材料以及向关联方销
售储能电池系统等关联交易的金额预计将有所增长。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未来将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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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规范运作,确保发行人关联交易程序合规,交易价格公允。
(三)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两方面因素影响,发行人关联交易采取市场化定价机制,交易
价格公允,发行人的销售及采购对关联方不存在依赖;
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生产规模将大幅提升,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规模将
相应增长,发行人现有的关联采购和销售的金额预计将有所增长。发行人未来将
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则规范运作,确保发行人关联交易程
序合规,交易价格公允。
问题 7.3、关于房地产业务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https://www.handelsregister.de)查询了参股公司的注册信息;
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
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相关规定;
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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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
二、核查意见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等相关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拥有 4 家全资子公司、1 家控股子公司
以及 1 家参股子公司。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开
发经营等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涉
序 与发行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及房地
号 人关系
产业务
锂电池及其他类型电池的研发、销售以及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光通信用备用电源的设计、销售,以及
派能科技 - 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光通信用备用电源的制 否
造,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锂离子电池研发、生产、销售以及技术咨询服务;
梯次利用、回收本公司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扬州派能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 否
公司
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锂电池、充电器、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以
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池管理系统、储能系统、
黄石派能 否
公司 务,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限制
类)。(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
方可经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涉
序 与发行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及房地
号 人关系
产业务
混合储能电源模块组件、储能装置器件的研发、生
产、销售、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混合储能系统、
电池管理系统开发;双向变流器、大功率充放电控
制器、智能能源管理设备、储能电池组系统模块、
大规模储能系统设备、可再生能源规模化接入与消
纳设备、分布式电源并网及控制系统设备研发、生
昆山派能 否
公司 电池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
数据算法模型终端设备终端、射频识别与物联网通
信终端模组、云终端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
术服务及技术咨询;云管理系统、物联网中间件、
嵌入式开发与仿真软件研发、销售、技术服务及技
术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从事新能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智能输配电及控制
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智
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电
池销售;电池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
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新型能源技术研发;合同能源
管理;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否
源 公司
蓄电池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
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电池制造;电
池零配件生产;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物联网设
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
备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池销售;
电池零配件销售;蓄电池租赁;智能家庭消费设备
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
安徽派能 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 否
公司
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
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
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
项目)
Hycube
Technolog 太阳能储能一体机相关研发、生产与销售 否
ies GmbH 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
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等相关业务。
(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 年修正)》第三十条的规
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 年 11 月修订)》第二条规定:“本条例
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
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
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
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资质,不存
在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的情形。
(三)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收入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收入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储能电池系统
及电芯等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均超过 99%,其他业务收入主要
为其他配件销售收入,发行人不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收入。
(四)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土地和房产不涉及房地产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正在办理用地手续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拥有的和正在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和房产用途均为“工业用
地”或“工业”,不存在证载用途为“商业”“商服用地”或“住宅”的情况。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均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员工住宿等
发行人主营业务及配套需求等相关用途,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
(五)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不存在从事房地产业
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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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对发行人补充事项的核查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分别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和 2022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和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做出了
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
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核查确认了发行人具备本
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备本次发
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审阅《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
律师认为,最近一期,发行人的相关财务数据发生了一定变化,但该等变化并未
造成发行人所具备的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生改变。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
《公
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应具备的实
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具体如下:
(一)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次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即境内上市每股面值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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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行人对新股种类及数额、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
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票的情形
(1)根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
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天健审〔2022〕1878 号《审计报告》,天健已经就发行人 2021
年度财务报表情况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认为发行人的财务
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21 年
流量。发行人已将天健审〔2022〕1878 号《审计报告》及《2021 年年度报告》
进行了披露。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被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
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
定。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发行人
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及发行人注册地所属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发行人
出具的书面说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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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
关政府部门行政公开信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
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行人
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
项的规定。
(1)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专项意见》《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
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募集说明书》、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
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变,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者,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
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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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价的 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得股份
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四) 本次发行符合《审核问答》和《监管问答》的相关规定
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符合《审核问答》和《监管问答》关
于融资规模的规定。
配股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天健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
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募集资金到位距本次
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已超过 6 个月,符合《审核问答》关于时间间隔的规定。
未超过募集总额的 30%,符合《审核问答》和《监管问答》关于募集资金投向、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金融类企业,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监管
问答》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注册管理办法》《监管问答》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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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没有变更。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人
员、财务、机构和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
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
不存在同业竞争,且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
人仍具有独立性。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查询资料,截至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担任发行人股
东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中兴新直接持有发行人 43,218,677 股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27.91%,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中兴新持有发行人 27.91%的股份,但无论在股权比例上或是在公司治理结
构上,中兴新的任何一家股东均无法单方控制中兴新,亦无法通过中兴新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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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行人,故中兴新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中兴新自设立至今一直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中兴新不存
在实际控制人,故发行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控股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除相关主体在公司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导致的股份锁定外,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
形,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根
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的股本情况未发生变动。
八、 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其他
生产经营资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主营业务等情况未发生变化。
九、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充分披露了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情况。经
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无新增关联方。发行人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变动
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姓名 关联关系变动情况
何中林通过融科创投、融通高科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由
(二) 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充分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情况,根据
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数据,2022 年 1-6 月,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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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2年1-6月
中兴康讯 储能电池系统、电芯 389.58
上海辉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储能电池系统 256.95
合计 - 646.53
(2)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2年1-6月
融通高科先进材料 磷酸铁锂 23,866.28
武汉中兴新材 隔膜 1,612.00
深圳市中兴新力精密机电技术有
机壳及结构件 1,058.36
限公司
安徽中兴聚力精密机电技术有限
机壳及结构件 12.60
公司
融通高科先进材料 劳务 13.21
合计 - 26,562.45
(3)向关联方支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年1-6月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49.15
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关联方 2022 年 6 月末
应收票据 中兴康讯 1,727.69
中兴康讯 112.86
应收账款 上海辉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86.57
小计 299.42
融通高科先进材料 1,446.96
应付账款 武汉中兴新材 1,016.55
深圳市中兴新力精密机电技术有限公
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项目 关联方 2022 年 6 月末
安徽中兴聚力精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54.82
中兴新 2.87
小计 3,450.70
预付账款 融通高科先进材料 5,818.88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独立
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 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制度规定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律师工作报告》以及
《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未发生变化。
(四) 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律师工作报告》以及
《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 相关主体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律师工作报告》以及
《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相关主体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未发生变化。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租赁的不动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近一期,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主要房产新增 1 项,具体情况如下:
租金 租赁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房屋的地址 租赁期间 2
(元/月) (m )
江苏省仪征
经济开发区
江苏省仪征市仪
管理委员会、
仪征市十二
研三路 7 号
圩新区建设
有限公司
注:2020 年 5 月 6 日,扬州派能与江苏省仪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
方”)及仪征市十二圩新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签订《锂离子电池及系统生产
基地项目合作协议书》 ,甲方联合丙方先期为扬州派能提供项目所需的土地、厂房、仓库和
附属设施等资产,扬州派能在相关资产交付后的规定期限内分期逐步完成相关资产的收购。
甲方及丙方已于报告期内陆续将相关资产交付扬州派能使用,扬州派能尚未完成收购。根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通知》
(财会〔2018〕35 号) (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
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如果合同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
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因此,发行人根据新
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
(二) 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证书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商标
网,最近一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 1 项境内注册商标、3 项境外商标,具
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新取得的境内注册商标
申请 他项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有效期至 国际分类 取得方式
人 权利
发 行
人
(2)发行人新取得的境外注册商标
注册
序号 商标 注册人 注册号 有效期至 核定类别 取得方式
地
第九、十
大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专利查询系统
公开信息,最近一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发明专利 1 项,实用新型专利 8
项,外观设计专利 1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专利 有效 法律 取得 他项
申请日期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号 权人 类别 期限 状态 方式 权利
发行 实用 2022203 堆叠式电池包和 10 专利权 原始
人 新型 873809 电池柜 年 维持 取得
发行 实用 2022202 电源设备和运载 10 专利权 原始
人 新型 208860 车辆 年 维持 取得
发行 实用 2022200 极柱装配组件和 10 专利权 原始
人 新型 795564 电池 年 维持 取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专利 专利 有效 法律 取得 他项
申请日期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号 权人 类别 期限 状态 方式 权利
一种电池组的充
发行 实用 2021225 10 专利权 原始
人 新型 197921 年 维持 取得
电池装置
发行 实用 2021228 10 专利权 原始
人 新型 297014 年 维持 取得
一种储能集装箱
发行 实用 2021227 10 专利权 原始
人 新型 704282 年 维持 取得
能集装箱
发行 外观 2022301 15 专利权 原始
人 设计 61442X 年 维持 取得
一种碳包覆磷化
扬州 2021105 20 专利权 原始
派能 465058 年 维持 取得
制备方法
一种兼具测量电
扬州 实用 2021223 10 专利权 原始
派能 新型 751123 年 维持 取得
胀力的测试工装
扬州 实用 2021222 一种矩阵式软包 10 专利权 原始
派能 新型 880733 电池及电池包 年 维持 取得
锂离子电池模组
昆山 2019113 运行安全性评估 20 专利权 受让
派能 180715 预测方法、系统 年 维持 取得
及电子设备
注:以上第 11 项专利由昆山派能自发行人处受让取得,此项变更已于 38 卷 2601 期 2022
年 6 月 28 日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查询中国版权
保护中心,最近一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 项,具体情
况如下:
序 著作 取得 首次发 开发完成
软件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号 权人 方式 表日期 日期
中兴派能锂
电池电压内 扬 州 原始 软著登字第 2022SR074
阻测试系统 派能 取得 0281551 号 9032
V1.0
(三) 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最近
一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 13,037.10 万元。
(四) 发行人新增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最近一期发行人新增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化成分容区仓储物流线,经抽查主
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购置合同,前述生产经营设备由发行人合法取得,权属关系明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确。
除上述变动外,最近一期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未发生变化。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本章所指“重大合同”是指截至最近一期末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1,500 万元以上的合同,或者合同金额虽未超
过 1,500 万元,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
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与供应商
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订单如下:
序 合同金额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号 (万元)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
佛山市德方纳米科技有
限公司
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
公司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
佛山市德方纳米科技有
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
的重大授信、借款合同如下:
序 授信/借款 授信/借款
借款方 合同名称 授信/借款金额
号 银行 期限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 2022/06/15-
市浦东开发区 号:M112022PK(ZJ)07) 2023/06/14
支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肥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安徽派能出让坐落
于肥西经开区的地块,宗地编号为 FX202259,宗地面积为 146,396.79 平方米,
出让价款为 2,679.0613 万元。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本
次发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二) 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发行人和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 对发行人补
充事项的核查/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二)关联交易”披露的外,发行人与
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前五大其他应收款余
额为 7,700.05 万元,款项性质为出口退税、留抵退税、押金,发行人前五大其他
应付款余额为 196.75 万元,款项性质为个税返还、保证金。
经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内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
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业务或正常经营需要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经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未发生增资、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
本。
(二) 经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和出售。
(三) 经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未有其他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
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律师工作报告》以及
《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
如下:
(一 )股东大会
最近一期,发行人共召开了 2 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二 )董事会
最近一期,发行人共召开了 4 次董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三 )监事会
最近一期,发行人共召开了 4 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
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变化。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具备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独立董事的任职资
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职权范围不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情况
(一) 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律师工
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适用的税种、税率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 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税收优惠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
一期,发行人新增税收优惠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
(沪府规〔2022〕5 号),
对上海市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减免 2022 年第二、三季度自用房产、土地
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发行人已申请减免并取得《税务事项告知书(减免
税核准通知)》,发行人 2022 年第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征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 财政补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1 月 1 日至
序
补贴项目 金额(元) 补助依据 类型
号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
项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合同书》《磷酸
磷酸铁锂动力电池正 铁锂动力电池正极材料研究开发技 资产相
极材料的研发和生产 术合作协议书》《磷酸铁锂动力电池 关
正极材料电极、电池和通讯备用电源
试生产技术合作协议书》
低温高倍率磷酸铁锂 资产相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
目合同》
业化 相关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 资产相
《2016 年度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专项
资金项目实施合同书》
示范 相关
节能电池智能化数据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 年双 资产相
标杆工厂 创示范项目拟安排单位公示》 关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关于下达 2020 年度市级先进制
年产 3.2 亿安时锂离
造业发展引导资金“鼓励智能化技 资产相
术改造提升”“奖励智能车间示 关
目
范”项目资金指标的通知》 (扬财工
贸〔2020〕61 号)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关
术改造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扬 关
工信投资〔2021〕107 号)
《仪征经济开发区关于推动工业经
奖励奖金 关
办法》 (仪开管〔2018〕123 号)
扬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
于组织申报 2018 年扬州市“绿扬金
三期资助金 26 号)
、《关于确认 2018 年度扬州市 关
“绿扬金凤计划”资助名单的通知》
(扬人才办〔2019〕3 号)
扬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
收益相
关
帅) 资助名单的通知》 (扬人才办〔2022〕
仪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励 企业迎难而上加快发展的办法〉 的通 关
知》(仪开管〔2020〕52 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补贴项目 金额(元) 补助依据 类型
号
《仪征经济开发区关于推动工业经
奖励奖金 关
办法》
(仪开管〔2018〕123 号)
收益相
关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关
于组织申报 2021 年度市级先进制造 收益相
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扬工 关
资金
信综合〔2021〕168 号)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下达 2018 年度获批高新技术
收益相
关
度、第二年度)的通知》(扬财教
〔2020〕26 号)
仪征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仪
征市 2021 年度企业稳岗返还公示
(一)》、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收益相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进一步做好保 关
企业稳就业惠民生工作的通知》 (苏
人社发〔2022〕35 号)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科学技术局
资金兑现 关
费的通知》 (扬财教〔2021〕99 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更大力度对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进 收益相
行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黄 关
政办发〔2022〕31 号)
收益相
关
合计 3,468,204.62 -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完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文件,并经本所
律师检索税务机关网站公告信息,发行人最近一期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税务部
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安
全生产
(一) 环境保护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
发制造基地项目”已取得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出具《关于安徽
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审批意见的函》(环建审〔2022〕2061 号)。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
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 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
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
(三) 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
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亦不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
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募投项目的用地进展
(1) 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
“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选址位于肥西经开区紫云湖
片区,规划用地约 368 亩,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安徽派能已完成约 220 亩建设用地招拍挂手续,并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与肥
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预计 2022 年
(2) 派能科技总部及产业化基地项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派能科技总部及产业化基地项目”用地
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二)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2022 年 8 月 29 日,天健出具《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9483 号),鉴证结论为发行人董事
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发行人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情况外,补充期间,《律师
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未发生变
化。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律师工作报告》以及
《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审阅发行人《募集说明
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已认真审阅,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
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的批复。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冯成亮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王霏霏
经办律师:
原天翼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另有所指,下表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派能科技/发行
人/公司/上市公 指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中兴新 指
“深圳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派锂(厦门)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曾用名“黄石融科创新投
派锂合伙 指
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融通高科 指 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黄石派能 指 黄石中兴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派能 指 江苏中兴派能电池有限公司
派能新能源 指 上海派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派能 指 江苏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派能 指 安徽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产城投资 指 肥西县产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 指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康讯 指 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
融通高科先进 湖北融通高科先进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中兴新先进材料有
指
材料 限公司”
深圳中兴新材 指 深圳中兴新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中兴新材 指 武汉中兴创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指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子公司 指 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派能能
《律师工作报
指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
告》
作报告》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派能能
《法律意见书》 指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
见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派能能
《补充法律意
指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
见书(一)
》
律意见书(一)
》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派能能
本补充法律意
指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
见书
律意见书(二)
》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监管问答》 指
(2020 年修订)
《审核问答》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之募
募投项目 指
集资金投资项目
报告期/最近三
指 2019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9 月 30 日
年及一期
最近一期 指 2022 年 7 月 1 日-2022 年 9 月 30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期间 指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
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前次募集资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
金使用情况鉴 指 告》 (天健审〔2022〕7629 号)以及《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证报告》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2〕9483 号)
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
《审计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发行预案》 指
股票预案》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募集说明书》 指
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国家企业信用
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
信息公示系统
中国版权保护
指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址:http://www.ccopyright.com.cn
中心
中国商标网 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网址:http://sbj.cnipa.gov.c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网址:
专利查询系统 指
http://cpquery.cnipa.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
中国 指
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
因造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作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187 号)的回复进行更新,并核查发行人在最近
一期和补充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情况,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
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
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或默示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
所律师在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对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
是以该等事件发生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上交所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一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及招股说明书,1)“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
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 10GWh 电芯及系统的产能规模,“派能科技总部及产业
化基地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 4GWh 高压储能电池系统二次开发及集成能力。2)
公司的储能电池系统基于磷酸铁锂电池,销售主要集中在家用储能和通信备电两
个领域。3)截至 2021 年末,公司具备年产 3GWh 软包电芯的生产能力;前次
募投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 4GWh 电芯及 3GWh 系统的产能规模,以及年产 2GWh
锂电池高效储能系统的生产能力。4)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
他费用、预备费和铺底流动资金。5)“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
项目”相关用地、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等尚未取得。
请发行人说明:
(1)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现有、前次募投的关系,是否已具备项目实施所
需的核心技术及工艺;
(2)结合募投项目产品技术水平、公司产能规划及利用率、下游市场空间、
客户开拓及在手订单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新增产能的合理性和产能消化措施;
(3)募集资金未包含设备购置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属
于科技创新领域;
(4)“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购地、环评批复、排
污许可证的进展,预计完成的时间,是否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对募投项目实施的
影响。
请保荐机构对(1)-(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
律师对(4)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用权出让合同》、募投用地《不动产权证书》以及肥西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
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用地相关事宜的说明》;
研发制造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以及项目用地红线图;
《关于安徽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环建审〔2022〕2061 号);
录(2019 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核查意见
(一) “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购地、环评批复、
排污许可证的进展,预计完成的时间,是否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对募投项目实
施的影响
(1)项目用地的性质
根据发行人与肥西县人民政府签署的《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
地项目投资协议》以及项目用地红线图,本项目规划用地约 368 亩,土地用途为
“工业用地”,发行人拟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本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
出让将严格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等手续,不存在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
设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本项目不涉及收购资产、划拨用地、租赁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也不涉及占
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地等其他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形。
(2)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
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
本项目选址位于肥西经开区紫云湖片区,规划用地约 368 亩,用地类型为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业用地。安徽派能已完成约 220 亩建设用地招拍挂手续,并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皖(2022)肥西县不动产权第 0107701 号)。
本项目剩余建设用地将在项目建设期内陆续取得,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
据肥西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8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
制造基地项目用地相关事宜的说明》:“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
建设项目用地已取得肥西县人民政府用地审批意见,根据肥西县建设项目用地出
让法定程序,建设项目用地需分三次办理出让手续,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第一
次 219.5952 亩建设项目用地(地块编号 FX202259 号)已完成招拍挂手续,预计
于 2022 年 10 月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具体以相关部门实际出证时间为
准);第二次建设项目用地约 79 亩,预计于 2022 年 11 月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证书(具体以相关部门实际出证时间为准);剩余建设用地预计于 2024 年
设项目用地位于肥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范围之内,规划用地类
型为工业用地,符合肥西县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要求,安徽派能取得项目建设用
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因此,本项目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不存在实质
性障碍。本项目计划建设期两年,其中第一年建设 5GWh 电芯及系统产能,第
二年建设剩余 5GWh 电芯及系统产能,因此分批取得建设用地不会对本项目实
施进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
响
根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
目用地相关事宜的说明》,本建设项目符合肥西县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要求,安
徽派能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承
诺将积极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程序,确保及时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按期开展
项目建设工作。如上述项目用地无法落实,发行人将尽快与当地政府协商,选取、
购置附近其他可用地块,避免对本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已取得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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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环建审〔2022〕2061
号),因此,“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已取得主管部门出
具的环评批复。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第三条规定:“环
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
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
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
可证。”
根据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
目”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中“三十三、电气
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8”之“电池制造 384/锂离子电池制造 3841”的行业类
别,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行业,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
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
排污许可证:(一)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二)属于国务院经
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
他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尚未建设完工,尚不具备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条件。鉴
于本项目已取得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且不存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
制造基地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安徽派能将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之前,依法及
时申领排污许可证,不会对“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实施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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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用地、租赁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也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地等其他
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形;本项目第一次约 220 亩建设用地已取得
《不动产权证书》,其余建设用地手续正在依法办理过程中;肥西县人民政府已
出具《关于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用地相关事宜的说明》,
本项目符合肥西县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要求,安徽派能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承诺将积极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
程序,确保及时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按期开展项目建设工作,如上述项目用地
无法落实,发行人将尽快与当地政府协商,选取、购置附近其他可用地块,避免
对本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徽派能将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之前依法申领取得排污许可证;
可证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 2、关于安徽派能
根据申报材料,1)根据公司与肥西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公司
将与肥西县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平台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作为锂电池研
发制造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其中肥西县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平台公司拟出资 4
亿元。2)项目实施主体为安徽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发行人持股比例 86.67%,肥西县产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万元,资金缺口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
请发行人说明:
(1)肥西县产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公司关联方,与其合
作的原因,结合安徽派能公司章程及其他安排,说明其股东出资价格及决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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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分享、风险承担、退出等机制情况;
(2)募集资金的注入方式,项目资金缺口的资金来源、筹措进展、预计到
账时间,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相关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
(贷款利率);
(3)结合上述情况论证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募投项目实施
方式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问题回复“二、核查意见/(一)发行人与产城投资合作原因、产城投资
实力及商业合理性/1.产城投资的基本情况和投资实力”更新如下: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产城投资系肥西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平台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肥西县产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23MA2TLGL689
成立日期 2019/04/10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馆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 2019 年 4 月 10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总部管理;物业管理;工
程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五金产品零售;对外承包工程;城市绿
经营范围
化管理;住房租赁;市政设施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
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 肥西县财政局持有该公司 100%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除产城投资变更经营范围外,本问题其他回
复相关内容不存在更新。
问题 7.1、关于关联交易
申报材料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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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的金额为 10,797.37 万元、
包含少量家用储能电池系统、电芯及其他,客户包括中兴康讯等。2)报告期内,
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金额为 1,932.70 万元、6,125.83 万元、17,852.00 万元、
件等,其中融通高科先进材料自 2020 年后为发行人第一大供应商。
请发行人说明:
(1)关联交易增加的原因及必要性,相关定价机制及价格的公允性,发行
人的销售及采购是否对关联方存在依赖;
(2)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将新增关联交易,新增关联交易的性质、定价原
则及其公允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
过程、核查依据及核查结论。
回复:
一、核查过程和依据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招投标文件,并结合同期发行人与其他客户的交易情况,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关
联方客户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
易背景、定价方式及信用政策等;
可能会出现关联交易金额增加的原因及背景,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增加
的原因及必要性、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及公允性、对关联方是否存在依赖等;
易的规定,核查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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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意见
(一) 关联交易增加的原因及必要性,相关定价机制及价格的公允性,发
行人的销售及采购是否对关联方存在依赖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销售主要系向中兴康讯销售通信备电系统,除此以外,
还向其他关联方销售少量家用储能电池系统、电芯及其他,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主要交易内容 2022年1-9月 2021年度 2020年度 2019年度
储能电池系
中兴康讯 521.94 13,400.65 3,870.26 10,565.01
统、电芯
上海辉仑能
源科技有限 储能电池系统 350.43 177.19 124.87 134.80
公司
中兴通讯 储能电池系统 - - 1.17 19.74
深圳市中兴
新地技术股 储能电池系统 - - - 5.95
份有限公司
中兴仪器(深
储能电池系统 - - - 2.21
圳)有限公司
杭州捷能科
电芯 - - - 69.66
技有限公司
合计 - 872.37 13,577.83 3,996.29 10,797.37
(1)发行人与中兴康讯关联销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销售主要系向中兴康讯销售通信备电产品。发行人与
中兴康讯的合作是基于各自的商业需求进行经营决策,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中兴康讯销售通信备电产品的金额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年1-9月 2021年度 2020年度 2019年度
中兴康讯销售额 521.94 13,400.65 3,870.26 10,565.01
占通信备电产品销售比重 25.50% 56.54% 96.97% 97.24%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0.15% 6.53% 3.46% 12.93%
由上表可知,2019-2021 年,发行人通信备电产品主要向中兴康讯销售,报
告期内向中兴康讯的销售额占同类产品的比重下降,且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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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发行人向中兴康讯的销售对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① 发行人与中兴康讯的业务合作模式及合作情况
中兴康讯为中兴通讯全资子公司,主要为中兴通讯提供采购及仓储等供应链
服务。通过中兴康讯采购通信备电产品后,中兴通讯再集成通讯电源和无线基站
等其他通讯设备和工程服务等,提供给全球的通信运营商。
发行人与中兴康讯合作时间较长,主要为其提供通信备电产品。通信备电产
品是发行人储能电池系统中的一类产品,主要应用于通信基站备电,为突发断电
期间提供供电保障。凭借良好的产品性能,发行人从 2015 年开始进入中兴康讯
的合格供应商名单,此后一直与中兴康讯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兴康讯的交易均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除发行人外,
中兴康讯的通信备电产品合格供应商还包括国轩高科(002074.SZ)、鹏辉能源
(300438.SZ)、珠海冠宇(688772.SH)等在内的多家行业知名企业。作为中兴
通讯的采购平台,中兴康讯的采购过程从采购计划制定到组织实施采购均根据中
兴通讯的业务需求进行,并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具体而言,中兴康讯首先向若
干合格供应商发出招标通知,并提出目标价格;供应商结合中兴康讯提出的目标
价格、市场价格水平、自身的利润空间等因素进行报价;中兴康讯进行评标,并
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和价格。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家用储能领域,同时发行人正积极布局和
拓展工商业储能、电网级储能、移动储能和车载储能等市场,通信备电产品销售
收入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平均不超过 6%,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
影响。发行人各类产品应用领域不同,下游各细分市场需求也在持续变化,发行
人结合自身产能情况以及不同细分市场发展状况和利润水平,自主决定产品销售
计划和生产计划,不会受单一客户经营情况的影响。
综上,发行人与中兴康讯的合作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双方独立进行经
营决策,独立制定生产及销售计划;报告期内通信备电产品销售收入占发行人主
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较低,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②通信储能市场长期向好,发行人有必要进行长期布局和储备
随着锂电池在亚太(除中日韩)、非洲、中东和南美等通信备电市场的大规
模应用,以及中日韩、欧洲及北美地区5G基站加速建设带动锂电池需求,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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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储能在4G基站逐步替换铅酸电池,全球通信储能市场发展前景广阔。根据
GGII预计,2025年全球通信基站锂电池需求将达60GWh。
发行人在通信备电领域经营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技术、产品和市场经验,所
提供的通信备电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报告期内,受限于产能规模,发行
人主要聚焦于境外家用储能市场;但考虑到通信储能市场具备广阔前景,发行人
有必要进行长期布局。因此,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进行产品研发和市场销售,为
发行人未来产能提升后发力通信储能市场做好产品及市场储备。
③发行人通信备电产品主要向中兴康讯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
我国通信备电产品的下游客户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通信基站运营维护
商,如国内三大通信运营商和中国铁塔等,是通信备电市场的最主要的客户;另
一类是通信设备集成商,如中兴通讯和华为等。因此,我国通信备电市场的下游
客户整体较为集中。
国内三大通信运营商和中国铁塔采购通信储能产品主要采取集中采购、公开
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通常对供应商的资质条件、经营规模、履约能力等提出较
高的准入要求。同时,通信运营商对成本控制较为严格,国内锂电池厂商为进入
其供应链,投标和中标价格一般较低,且回款周期较长。相比之下,通信设备集
成商是将备电系统作为其通信电源或通信系统的组成部件,集成后再销售给国内
外通信运营商。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采取向通信设备集成商提供配套的销售模式,导致客
户集中于中兴通讯。中兴通讯是全球领先的通信设备制造商,拥有覆盖全球多个
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运营商和企业网客户。中兴通讯将公司的通信备电产品与其通
信电源和无线基站等设备集成后,可以快速销往全球市场。
发行人在通信备电业务领域对中兴康讯销售占比较高,符合我国通信备电市
场的下游竞争格局及公司经营发展策略,具有商业合理性。
④ 发行人与中兴康讯交易规模变动原因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中兴康讯销售金额分别为10,565.01万元、3,870.26万元、
行人自身经营策略随市场需求状况进行灵活调整导致,具有合理性。
一方面,中兴通讯的通信基站业务具有项目制特征,其采购订单需求存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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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周期性波动。中兴通讯采购通信备电系统后用于通信基站的建设,由于其通信
基站业务具有较为显著的项目制特征,因此对通信备电产品的采购需求会随项目
建设需求及进展情况呈现出一定的周期性波动。另一方面,发行人报告期内受限
于产能规模,主要聚焦于毛利率较高的境外家用储能市场,在通信储能市场采取
维持产品研发应用和市场储备的经营战略,随着储能各细分市场的需求变化,发
行人会灵活调整通信储能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计划。
的竞争优势扩大,市场需求大幅提升。当年度中兴通讯基站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因此招标采购锂电池通信备电系统数量较多,发行人中标数量和交易金额均较
大。
冠疫情爆发,海外有较多通信运营商将基站建设进度延后,受此影响,当期中兴
通讯对通信备电产品的采购需求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当期境外家用储能市场需
求旺盛,发行人家用储能产品较为畅销,在产能有限且通信备电产品订单减弱的
情况下,发行人将有限的产能更多用于家用储能产品的生产。
所增加;同时,发行人当期产能有较大幅度增长,产品交付能力提升明显,因此
对中兴康讯的销售规模相应有所增加。
的招标价格较低,在2021年底原材料价格大幅上升且当期家用储能市场需求旺盛
的背景下,发行人提高了通信备电产品定价,投标价格高于中兴康讯的招标价格
导致中标金额较小,相应导致当期发行人向中兴康讯销售金额大幅下降。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中兴康讯关联销售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2)发行人与中兴康讯的交易定价机制及价格公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兴康讯的交易均严格履行市场化的招投标程序。中兴
康讯获取中兴通讯的需求订单后,向包括发行人在内的若干个合格供应商发出招
标通知,并提出目标价格;发行人综合中兴康讯提出的目标价格、技术参数要求
以及产品成本等因素进行报价;中兴康讯根据报价高低进行相应议价、谈判,最
终确定中标供应商和价格。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报告期内,中兴康讯主要向发行人进行定制化采购,因此产品交易价格与发
行人向其他客户销售的通信储能产品不具有可比性。发行人与中兴康讯的交易均
采取市场化招标方式进行,履行了严格的招投标程序,交易价格公允。
(3)发行人对中兴康讯不存在依赖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中兴康讯的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2.89%、
重大影响,发行人对中兴康讯不存在依赖。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的主要内容为磷酸铁锂和隔膜,同时包含少
量机壳及结构件、电子元件等,均为生产主营产品的原材料,相关交易具有必要
性和商业合理性。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2年1-9月 2021年度 2020年度 2019年度
融通高科先进材
磷酸铁锂 47,178.78 16,404.32 5,370.20 1,387.38
料
深圳中兴新材 隔膜 3,044.30 1,342.43 706.40 386.65
安徽中兴聚力精
机壳及结构
密机电技术有限 12.60 103.34 - -
件
公司
深圳市中兴新力
机壳及结构
精密机电技术有 3,128.05 1.91
件
限公司
深圳市新地精密 机壳及结构
- - 49.24 158.04
技术有限公司 件
中兴康讯 电子元件 - - - 0.63
合计 - 53,363.72 17,852.00 6,125.83 1,932.70
注:向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隔膜的金额包括与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武汉中兴新材交易金额。
(1)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采购磷酸铁锂
①发行人与融通高科先进材料交易增加原因及必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采购磷酸铁锂的金额分别为 1,387.38
万元、5,370.20 万元、16,404.32 万元和 47,178.78 万元,采购金额持续增长,其
中 2021 年和 2022 年 1-9 月增长较多,主要原因:一方面,2021 年和 2022 年 1-9
月,受锂电池上游原材料供需失衡影响,磷酸铁锂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导致发行
人磷酸铁锂采购价格和金额大幅上升;另一方面,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规模不断
扩大,磷酸铁锂作为生产电芯的主要原材料,采购需求相应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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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发行人与融通高科先进材料交易增加符合市场发展情况和发行人实际
经营需求,具有商业合理性。
②发行人与融通高科先进材料的交易价格公允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融通高科先进材料的交易均在参考同期市场价格水平的
基础上进行询价、比价、议价后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与其他磷酸铁锂供
应商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具体比价信息已申请豁免披露。
应商,主要是采购时间差异所致,相同时期两者采购价格基本一致;2020 年、
的价格基本一致。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融通高科先进材料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③发行人对融通高科先进材料不存在依赖
A、发行人与多家行业知名磷酸铁锂供应商建立了合作关系,以保障发行人
磷酸铁锂供应的稳定性
截至目前,发行人已将 D 供应商、融通高科先进材料、E 供应商等多家在行
业内知名磷酸铁锂供应商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单,发行人可从多个渠道获取所需原
材料,以保障发行人磷酸铁锂供应的稳定性。除融通高科先进材料以外,发行人
与其他磷酸铁锂供应商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B、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的采购集中度持续下降
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拓展原材料采购渠道,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的采购金
额占磷酸铁锂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3.51%、74.87%、62.57%和 51.47%,2020
年至今呈下降趋势。当前国内磷酸铁锂供应商较多,多家大型厂商已先后公布扩
产计划,随着新增产能逐步释放,市场供给将得到大幅提升。
综上,发行人对融通高科先进材料不存在采购依赖。
(2)向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隔膜
①发行人与深圳中兴新材交易增加的原因及必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隔膜的金额分别为 386.65 万元、
行人产能的持续扩张,对于隔膜的采购需求相应扩大所致,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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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技术路线来看,现有的锂离子电池隔膜主要包括干法隔膜、湿法隔膜以及
涂覆隔膜三种,其中干法隔膜较为契合电化学储能应用场景需求。深圳中兴新材
作为国内主要的干法隔膜供应商,发行人向其采购干法隔膜用于储能产品生产,
相关交易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②发行人与深圳中兴新材的交易价格公允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深圳中兴新材的交易均在参考同期市场价格水平的基础
上进行询价、比价、议价后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向深圳中兴新材的采购价格与其
他隔膜供应商不存在显著差异。具体比价信息已申请豁免披露。
③发行人对深圳中兴新材不存在依赖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隔膜的金额占各期隔膜总采购额的比
重分别为 47.45%、73.09%、65.55%和 83.44%,占比较高,主要系报告期内国内
干法隔膜优质产能相对较少、深圳中兴新材市场份额快速提升所致。
报告期内,国内干法隔膜主要供应商包括深圳中兴新材和深圳市星源材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深圳中兴新材长期专注于干法隔膜技术路线,与发行人合
作基础较好,其产品性能能够较好地匹配发行人产品的技术要求;同时深圳中兴
新材近年来持续扩大产能,2021 年和 2022 年上半年市场出货份额分别为 28%和
材采购隔膜的比重有所上升。
尽管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隔膜的比例较高,但随着近年来锂
电池储能市场的高速发展,市场对干法隔膜的需求量快速增长,锂电池隔膜厂商
正加紧扩建干法隔膜产能,新增产能已开始陆续投产,未来干法隔膜供需紧张局
面有望得到显著改善。具体如下表所示:
企业名称 2021 年 2022 年(E) 2023 年(E) 2024 年(E)
深圳中兴新材 7 12 16 20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惠强新能源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4 6.5 6.5 9
司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
有限公司
中科科技 1.6 1.6 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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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2021 年 2022 年(E) 2023 年(E) 2024 年(E)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其他 5 7 15 20
总计 25.6 38.1 64.5 113.0
资料来源:高工产研锂电研究所(GGII)
目前,发行人正积极拓展其他优质隔膜供应商,以降低对单一供应商的采购
集中度,提高供应链的安全性。随着干法隔膜产能的逐步释放,市场中可供选择
的合格供应商将快速增加,发行人不会对深圳中兴新材构成采购依赖。
(二) 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将新增关联交易,新增关联交易的性质、定价
原则及其公允性
大可能使现有关联交易的绝对金额有所增大,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独立性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紧密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开展,旨在扩大发行人经营规模、增
强研发和资金实力、改善办公环境,并未新增主营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类型,因
此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新增新的业务类型的关联交易。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生产规模将大幅提升,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
规模将相应增长,发行人现有的向关联方采购磷酸铁锂等原材料以及向关联方销
售储能电池系统等关联交易的金额预计将有所增长。
发行人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内控制度,可以确保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
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发
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销售主要系向中兴康讯销售通信备电产品,关联采
购主要系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采购磷酸铁锂、向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隔膜,发行人
的相关关联交易均具有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生产
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金额将相应增长,部分采购和销
售可能仍将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从而可能导致关联交易金额增加。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可能新增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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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事项及原因
基于长期合作关系,可能继续向中兴康
中兴康讯 关联销售
讯销售通信备电产品
基于业务经营需求,以及上游原材料市
派 能 科 技 融通高科先进 场供需关系、融通高科先进材料在行业
关联采购
研发制造基地 继续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采购磷酸铁锂
项目 基于业务经营需求,以及上游原材料市
场供需关系、深圳中兴新材在行业中的
深圳中兴新材 关联采购
市场地位和产能规模,发行人可能继续
向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隔膜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可能新增的关联销售,主要系向中兴康讯销售通信备电
产品。通信备电产品是发行人所提供的储能电池系统中的一类产品,主要应用于
室内外通信基站备电,作为突发断电时期的通信基站电源保障。相较于发行人其
他类型的储能电池系统,通信备电产品毛利率偏低,因此发行人产能通常会优先
满足毛利率较高的家用储能等产品的生产。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中兴康讯的销售
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2.89%、3.46%、6.50%和 0.15%,占比较小且整
体呈下降趋势。考虑到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产能进一步提高,订单承接能
力和产品交付能力将有所增强,同时发行人与中兴康讯有较长时间的合作历史,
合作基础良好,因此预计未来发行人仍将继续向中兴康讯销售通信备电产品,但
销售比重不会大幅度增加。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可能新增的关联采购,主要为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采购
磷酸铁锂和向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隔膜,磷酸铁锂和隔膜均为发行人生产电芯的主
要原材料,相关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生
产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对原材料的采购需求将相应增长,考虑到融通高科先
进材料和深圳中兴新材的业务发展状态良好,并已与发行人建立稳定的合作关
系,预计未来发行人仍将继续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和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部分原材
料。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新增的关联交易主要是发行人现有业务规
模扩大所产生的正常购销业务的相应增长,且相关关联交易均为基于合理商业需
求的市场化行为,符合市场现状和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商业合理性。
目前,发行人主要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和依据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和依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募投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和依据
严格履行市场化的招投标程序,中兴康
讯作为中兴通讯的子公司,将根据报价
中兴康讯 关联销售
派 能 科 技 高低进行相应议价、谈判,最终确定中
研发制造基地 融通高科先进 参考同期市场价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询
关联采购
项目 材料 价、比价、议价后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参考同期市场价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询
深圳中兴新材 关联采购
价、比价、议价后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新增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和依据不会发生重大
变化,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采购方面,发行人未来将根据实际业务所
需向相关供应商进行采购,向关联方与非关联方的采购定价方式不存在显著差
异,均为参考同期市场价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询价、比价、议价后协商确定交易
价格,定价机制较为明确,可以保证定价的公允性;销售方面,发行人未来向中
兴康讯的销售仍将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保证销售价格的公允性。
发行人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内控制度,可以确保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
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来,发
行人将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关联交易的规范性及
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确保相关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1)新增关联销售规模预测
本次“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实施后,发行人电芯及
系统产能将进一步提高,订单承接能力和产品交付能力将有所增强。预计未来发
行人将继续向中兴康讯销售通信备电系统,但考虑到通信备电系统的毛利率较发
行人其他产品偏低,且发行人向中兴康讯的销售比重在报告期内有所下降,预计
未来销售占比不会大幅增加。
假设:①“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未来向中兴康讯销
售金额占该项目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5.75%,与最近三年一期的平均销售占比一
致;②“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营业收入按照可研报告预
测值。基于上述假设条件,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预计发行人关联销售金额将有
所增加,但增幅有限。具体情况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单位:万元
派能科技10GWh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
项目
项目实施后第1年 项目实施后第2年 项目实施后第3年
向中兴康讯销售通
信备电产品
营业收入 230,088.50 748,938.05 995,017.70
占比 5.75% 5.75% 5.75%
经测算,因实施本次募投项目,预计发行人向中兴康讯的关联销售金额第1
年将新增13,230.09万元,第2年将新增43,063.94万元,第3年将新增57,213.52万元。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关联销售金额预计会有所增加,但各期增加金
额占营业收入增加额的比重均在6%以下,对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
响。
(2)新增关联采购规模预测
本次“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实施后,发行人电芯产
能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对电芯原材料的采购需求将相应增长。考虑到融通高科先
进材料和深圳中兴新材的业务发展状态良好,并与发行人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
系,预计未来发行人仍将继续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和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部分原材
料。但随着上游原材料产能规模持续扩大,同时发行人新开发了多家原材料供应
商以着力降低关键原材料采购集中度,发行人未来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和深圳中
兴新材采购的占比可能有所降低,其中磷酸铁锂行业产能扩张较快,预计发行人
未来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采购磷酸铁锂的占比降幅将会较大。
假设:①“派能科技10GWh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未来向融通高科先
进材料采购磷酸铁锂金额占磷酸铁锂采购总额的比重较2022年1-9月的51.47%下
降至40%(降幅与2022年1-9月较2021年下降幅度基本一致);②“派能科技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未来向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隔膜金额占隔膜总采购金额
的比重为67.38%,与最近三年一期的平均采购占比一致;③“派能科技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磷酸铁锂和隔膜采购总额、营业成本均按照可研报告
预测值。基于上述假设条件,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完成后,预计发行人关联采购金
额将有所增加。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派能科技10GWh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
关联采购 项目
项目实施后第1年 项目实施后第2年 项目实施后第3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派能科技10GWh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
关联采购 项目
项目实施后第1年 项目实施后第2年 项目实施后第3年
关联采购金额 20,373.88 67,030.05 90,011.78
向融通高科
磷酸铁锂采购
先进材料采 50,934.69 167,575.13 225,029.46
总额
购磷酸铁锂
占比 40.00% 40.00% 40.00%
向深圳中兴 关联采购金额 2,148.71 7,467.83 10,429.65
新材采购隔 隔膜采购总额 3,188.95 11,083.16 15,478.85
膜 占比 67.38% 67.38% 67.38%
关联采购金额 22,522.59 74,497.88 100,441.43
合计 营业成本 185,919.20 564,091.93 775,786.56
占比 12.11% 13.21% 12.95%
经测算,因实施本次募投项目,预计发行人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和深圳中兴
新材的关联采购金额第 1 年将新增 22,522.59 万元,第 2 年将新增 74,497.88 万元,
第 3 年将新增 100,441.43 万元。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的关联采购金额预计会有所增加,但增加金额
占营业成本增加额的比重较小,预计各年度均不超过 15%,对发行人经营独立性
不构成重大影响。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可能新增的关联交易,主要系向中兴康讯销售通
信备电系统,以及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采购磷酸铁锂、向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隔膜。
上述关联交易均为发行人现有业务类型基础上,扩大产能规模所带来的正常市场
化交易金额的增加,是合理的商业行为。
发行人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内控制度,可以确保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
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来,公
司将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关联交易的规范性及交
易价格的公允性,并确保相关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未来,发行人关联销售金额将维持在较小的占比,关联销售对发行人营业收
入将不构成重大影响,同时,关联采购的占比将有所下降,发行人对关联采购亦
不构成重大依赖。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可能新增的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不会对发
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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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发行人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基于业务需要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确
保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审批程序的合规性,确保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
害。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兴新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和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
或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派能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和本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派能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派能科技签订关
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派能科技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在派能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派能
科技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和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保证不利用本公司在派能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派能科技的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派能科技提供担保。
四、如出现因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派能
科技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向派能科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本承诺函自盖章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并在派能科技存续且本公司
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派能科技的关联法人期间内有
效。”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兴新所控制的关联方中,因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可能新增关
联交易的主体为中兴康讯和深圳中兴新材,发行人未来可能继续向中兴康讯销售
通信备电系统并向深圳中兴新材采购隔膜。
发行人与中兴康讯和深圳中兴新材之间的关联交易属于因合理商业需求而
发生的交易。一方面,通信储能市场长期向好,发行人有必要进行长期布局和储
备,中兴通讯作为全球领先的通信设备制造商和国内主要通信设备集成商之一,
发行人有必要在通信储能领域与其保持长期合作关系;另一方面,深圳中兴新材
作为国内产能规模最大的干法隔膜供应商之一,发行人向其采购干法隔膜用于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能产品的生产,相关交易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发行人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发行人与中兴康讯和中兴新材
之间的关联交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中兴新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在审议相关关
联交易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同时,发行人与中兴康讯和深圳中兴新材严格按照市
场化原则进行交易,通过招投标采购或公开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可以
确保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不会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
除上述关联交易以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已尽可能地避免
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亦不存在利用在其控股地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违反控股股东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
交易的承诺。
(三)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两方面因素影响,发行人关联交易采取市场化定价机制,交易
价格公允,发行人的销售及采购对关联方不存在依赖;
新增的关联交易均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需的正常市场化交易金额的扩大,具有合
理性和必要性。
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
募投项目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
易的承诺。
问题 7.3、关于房地产业务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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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问题回复“二、核查意见/(一)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
产开发经营等相关业务”更新如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4 家全资子公司、1 家控股子公
司以及 1 家参股子公司。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
产开发经营等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涉
序 与发行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及房地
号 人关系
产业务
锂电池以及其他类型电池的研发、销售以及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光通信用备用电源的设计、销售,
派能科技 - 以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从事货物与技术的 否
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锂离子电池研发、生产、销售以及技术咨询服务;
梯次利用、回收本公司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扬州派能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 否
公司
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锂电池、充电器、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以
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池管理系统、储能系统、
黄石派能 否
公司 务,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限制
类)。(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
方可经营)
混合储能电源模块组件、储能装置器件的研发、生
产、销售、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混合储能系统、
电池管理系统开发;双向变流器、大功率充放电控
制器、智能能源管理设备、储能电池组系统模块、
大规模储能系统设备、可再生能源规模化接入与消
纳设备、分布式电源并网及控制系统设备研发、生
产、销售、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锂电池、锂离子
昆山派能 否
公司 数据算法模型终端设备终端、射频识别与物联网通
信终端模组、云终端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
术服务及技术咨询;云管理系统、物联网中间件、
嵌入式开发与仿真软件研发、销售、技术服务及技
术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专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是否涉
序 与发行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及房地
号 人关系
产业务
一般项目:从事新能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智能输配电及控制
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智
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电
池销售;电池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
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新型能源技术研发;合同能源
管理;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否
源 公司
蓄电池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
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电池制造;电
池零配件生产;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物联网设
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
备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池销售;
电池零配件销售;蓄电池租赁;智能家庭消费设备
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
安徽派能 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 否
公司
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
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
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
项目)
Hycube
Technolog 太阳能储能一体机相关研发、生产与销售 否
ies GmbH 司
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
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等相关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除发行人、昆山派能经营范围变更以外,本
问题其他回复相关内容不存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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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对发行人补充事项的核查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分别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和 2022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和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做出了
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
尚在有效期内。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
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因发行人经营范围和注册地址变更,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取得上海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审阅《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
律师认为,最近一期,发行人的相关财务数据发生了一定变化,但该等变化并未
造成发行人所具备的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生改变。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
《公
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应具备的实
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具体如下:
(一)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次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即境内上市每股面值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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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行人对新股种类及数额、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
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票的情形
(1)根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
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天健审〔2022〕1878 号《审计报告》,天健已经就发行人 2021
年度财务报表情况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认为发行人的财务
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21 年
流量。发行人已将天健审〔2022〕1878 号《审计报告》及《2021 年年度报告》
进行了披露。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被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
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
定。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发行人
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及发行人注册地所属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发行人
出具的书面说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
关政府部门行政公开信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
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行人
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
项的规定。
(1)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专项意见》《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
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募集说明书》、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
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变,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者,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
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均价的 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得股份
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四) 本次发行符合《审核问答》和《监管问答》的相关规定
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符合《审核问答》和《监管问答》关
于融资规模的规定。
配股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天健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
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募集资金到位距本次
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已超过 6 个月,符合《审核问答》关于时间间隔的规定。
未超过募集总额的 30%,符合《审核问答》和《监管问答》关于募集资金投向、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金融类企业,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监管
问答》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注册管理办法》《监管问答》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要求。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没有变更。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人
员、财务、机构和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
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
不存在同业竞争,且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
人仍具有独立性。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查询资料,截至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担任发行人股
东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中兴新直接持有发行人 43,218,677 股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27.91%,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中兴新持有发行人 27.91%的股份,但无论在股权比例上或是在公司治理结
构上,中兴新的任何一家股东均无法单方控制中兴新,亦无法通过中兴新实际控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制发行人,故中兴新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中兴新自设立至今一直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中兴新不存
在实际控制人,故发行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控股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除相关主体在公司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导致的股份锁定外,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
形,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根
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的股本情况未发生变动。
八、 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9 月 30 日换发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营
范围变更为“锂电池以及其他类型电池的研发、销售以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光通信用备用电源的设计、销售,以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从事货物与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经营范围变更外,《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发行人经营方
式、其他生产经营资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主营业务等情况未发生变化。
九、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新增关联方以及关联关系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姓名 关联关系变动情况
该 公 司 持 有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比 例 由 1.62% 变 更 为
何中林通过派锂合伙、融通高科间接持有发行人的
股份比例由 11.899%变更为 11.68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司 司已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注销
翟卫东 2022 年 7 月起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并持
有其 40%的股权
共青城中润万合创新叁号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数据,2022 年 1-9 月,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如下:
(1)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2年1-9月
中兴康讯 储能产品 5,219,421.31
上海辉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储能产品 3,504,307.98
合计 - 8,723,729.29
(2)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2年1-9月
融通高科先进材料 磷酸铁锂 471,787,770.57
武汉中兴新材 隔膜 30,442,999.97
深圳市中兴新力精密机电技术有
机壳及结构件 31,280,500.10
限公司
安徽中兴聚力精密机电技术有限
机壳及结构件 125,958.96
公司
合计 - 533,637,229.60
(3)向关联方支付薪酬
单位:元
项目 2022年1-9月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3,750,752.12
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余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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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项目 关联方 2022 年 9 月末
中兴康讯 2,624,245.40
应收账款 上海辉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421,998.01
小计 5,046,243.41
融通高科先进材料 149,699,401.05
武汉中兴新材 23,140,039.90
深圳市中兴新力精密机电技术有限公
应付账款 司
安徽中兴聚力精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548,245.14
中兴新 14,365.00
小计 197,511,625.01
黄石派能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采购劳务服务,融通高科先进材料委派员工协
助黄石派能进行厂房建设、验收等事宜,2022 年 1-9 月产生服务费总金额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内部
决策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 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制度规定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律师工作报告》以及
《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未发生变化。
(四) 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律师工作报告》以及
《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 相关主体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律师工作报告》以及
《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相关主体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未发生变化。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动产权属证书,最近一期,发行人新增拥有的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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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情况具体如下:
不动产证面积(㎡) 权
序 权利 不动产证 宗地面积/ 权利 利
坐落位置 权利类型 用途 房屋
号 人 号 使用权面 期限 限
面积 制
积
皖(2022)
肥西经开
肥西县不 国有建设 至
动产权第 用地使用 146,396.79 / 2072 无
派能 与大潜山 用地
路交口
号
(二) 租赁的不动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近一期,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主要房产新增 2 项,具体情况如下:
租金 租赁面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房屋的地址 租赁期间 2
(元/月) 积(m )
涛合产业园 昆山市锦溪镇昆
昆山派
能
有限公司 楼1楼
涛合产业园 昆山市锦溪镇昆
昆山派
能
有限公司 楼 2、3 楼
(三) 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证书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商标
网,最近一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 7 项境内注册商标、7 项境外商标,具
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新取得的境内注册商标
申请 国际分 他项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有效期至 取得方式
人 类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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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国际分 他项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有效期至 取得方式
人 类 权利
(2)发行人新取得的境外注册商标
注册 取得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有效期至 国际分类 注册地
人 方式
发行 申请 澳大利
人 取得 亚
发行 申请
人 取得
发行 申请
人 取得
发行 申请
人 取得
发行 申请
人 取得
发行 申请
人 取得
发行 申请
人 取得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专利查询系统
公开信息,最近一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发明专利 3 项,实用新型专利 9
项,外观设计专利 2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专利 有效 法律 取得 他项
申请日期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号 权人 类别 期限 状态 方式 权利
发行 实用 2022213 板载连接器和电 10 专利权 原始
人 新型 440419 池 年 维持 取得
发行 实用 2022211 一种回收电芯热 10 专利权 原始
人 新型 118153 量的装置 年 维持 取得
发行 实用 2022210 柔性模组外壳和 10 专利权 原始
人 新型 903902 电池模组 年 维持 取得
发行 实用 2021223 10 专利权 原始
人 新型 799601 年 维持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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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专利 专利 有效 法律 取得 他项
申请日期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号 权人 类别 期限 状态 方式 权利
一种电池边电压
扬州 2022108 测试方法、装 20 专利权 原始
派能 074224 置、电子设备及 年 维持 取得
存储介质
一种软包电池检
扬州 2022107 测方法、装置、 20 专利权 原始
派能 913710 计算机设备及存 年 维持 取得
储介质
一种评测烘烤后
扬州 2020103 20 专利权 原始
派能 31026X 年 维持 取得
量的方法
扬州 实用 2022206 10 专利权 原始
派能 新型 426987 年 维持 取得
一种改善冲切撞
扬州 实用 2022201 10 专利权 原始
派能 新型 416758 年 维持 取得
结构
扬州 外观 2022303 锂电池用导电连 15 专利权 原始
派能 设计 782985 接片 年 维持 取得
扬州 外观 2022303 15 专利权 原始
派能 设计 79207X 年 维持 取得
密封导光组件、
昆山 实用 2022213 指示灯组件以及 10 专利权 原始
派能 新型 793675 具有指示灯的箱 年 维持 取得
体
昆山 实用 2022213 取代敲落孔的防 10 专利权 原始
派能 新型 423470 水盖板 年 维持 取得
昆山 实用 2022213 10 专利权 原始
派能 新型 262888 年 维持 取得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查询中国版权
保护中心,最近一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 项,具体情
况如下:
序 著作 取得 首次发 开发完成
软件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号 权人 方式 表日期 日期
加压化成上
扬州 原始 软著登字第
派能 取得 9832588 号
V1.0
OCV 测试机 扬州 原始 软著登字第
软件 V1.0 派能 取得 9862012 号
储 能 系 统
昆山 原始 软著登字第
派能 取得 9920031 号
程序 V1.0
储 能 系 统 昆山 原始 软著登字第
NandFlash 的 派能 取得 9919998 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著作 取得 首次发 开发完成
软件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号 权人 方式 表日期 日期
坏块处理软
件 V1.0
(四) 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最近
一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 32,591,928.81 元。
(五) 发行人新增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最近一期发行人新增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正极螺杆合浆自动线主机、涂布
机、自动聚合物电池夹具化成机、加压化成机,经抽查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购置
合同,前述生产经营设备由发行人合法取得,权属关系明确。
除上述变动外,最近一期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未发生变化。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本章所指“重大合同”是指截至最近一期末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1,500 万元以上的合同,或者合同金额虽未超
过 1,500 万元,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
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与供应商
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订单如下:
序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合同金额(万元)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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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工位叠片机、动力锂离子电池全自动叠
片设备控制系统 V2.0、高速五金模切机、
系统 V2、叠片物流线、叠片物流线系统
V2.0、模切物流线、模切物流线系统 V2.0
正极合浆系统、负极合浆系统、锂电池浆
料自动生产线监控软件 V1.2
挤压式正极涂布机、挤压式负极涂布机、
挤压式涂布机工控软件、辊分一体机正
极、辊分一体机负极、辊分一体机工控软
件
焊接封装线、自动盖帽焊接机控制系统
V1.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授信、借
款合同如下:
序 受信/ 授信/借款 授信/借款
授信/借款银行 合同名称
号 借款方 金额(万元) 期限
南京银行股份有 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 2022/8/26-
限公司上海分行 号 Ba153322208259999) 2023/8/25
中国民生银行股
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公流 2022/7/20-
贷字第 ZX22000000389090) 2023/7/19
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
扬州派 综合授信协议(编号: 2022/8/1-
能 202220911110001) 2023/7/31
分行
扬州派 中国银行股份有 授信额度协议(编号: 2022/7/28-
能 限公司仪征支行 575356220E22062801) 2023/6/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建设用地及厂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仪征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
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工业厂房(1 号、2 号)、配电房、自行车棚给扬州
派能。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子公司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
在对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二) 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发行人和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 对发行人补
充事项的核查/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二)关联交易”披露的外,发行人与
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前五大其他应收款余
额为 6,408.19 万元,款项性质为出口退税、保证金、押金,发行人前五大其他应
付款余额为 258.75 万元,款项性质为税费返还、保证金。
经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内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
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业务或正常经营需要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经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未发生增资、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
本。
(二) 经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和出售。
(三) 经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未有其他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
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董事会于 20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期间,发行人章程修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内容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
如下:
(一 )股东大会
最近一期,发行人未召开股东大会。
(二 )董事会
最近一期,发行人共召开了 2 次董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三 )监事会
最近一期,发行人共召开了 2 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
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发生以下变化: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
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韦在胜、
翟卫东、谈文、张金柱、卞尔浩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
名江百灵、葛洪义、郑洪河为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推选郝博、王以诚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2022 年 10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朱广焱为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
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以及《关于监事
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尚需提交发行人
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履行了
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
的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情况
(一) 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最近一期末,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 按 13%、6%的税率计缴,公
增值税 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 司出口货物实行“免、抵、
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退”税政策,退税率为 13%
发行人、昆山派能、扬州派能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为 15%,派能新能源、黄石派
能、安徽派能为 25%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注]
房产税 后余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 1.2%、12%
入的 12%计缴
城市维护建 发行人、派能新能源、昆山派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设税 能、安徽派能为 5%,扬州派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能、黄石派能为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附加
注:子公司黄石派能的房产税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25%后余值的 1.2%计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
(二) 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税收优惠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
一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享受的税收优惠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2]5 号),
对上海市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减免 2022 年第二、三季度自用房产、土地
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派能新能源已申请减免并取得《税务事项告知书(减
免税核准通知)》
,派能新能源 2022 年第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征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一期内新增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三) 财政补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1 月 1 日至
序
补贴项目 金额(元) 补助依据 类型
号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
项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合同书》《磷酸
磷酸铁锂动力电池正 铁锂动力电池正极材料研究开发技 资产相
极材料的研发和生产 术合作协议书》
《磷酸铁锂动力电池 关
正极材料电极、电池和通讯备用电
源试生产技术合作协议书》
低温高倍率磷酸铁锂 资产相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
目合同》
业化 相关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 资产相
《2016 年度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专项
资金项目实施合同书》
示范 相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补贴项目 金额(元) 补助依据 类型
号
节能电池智能化数据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 年双 资产相
标杆工厂 创示范项目拟安排单位公示》 关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工业和信息
化局《关于下达 2020 年度市级先进
年产 3.2 亿安时锂离
制造业发展引导资金“鼓励智能化 资产相
技术改造提升”“奖励智能车间示 关
目
范”项目资金指标的通知》 (扬财工
贸〔2020〕61 号)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关
术改造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扬 关
工信投资〔2021〕107 号)
《仪征经济开发区关于推动工业经
奖励奖金 关
办法》 (仪开管〔2018〕123 号)
扬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组织申报 2018 年扬州市“绿
三期资助金 〔2018〕26 号)
、《关于确认 2018 年 关
度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资助名
单的通知》 (扬人才办〔2019〕3 号)
扬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收益相
关
帅) 项目资助名单的通知》(扬人才办
〔2022〕1 号)
仪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励 工业企业迎难而上加快发展的办 关
法〉的通知》 (仪开管〔2020〕52 号)
《仪征经济开发区关于推动工业经
奖励奖金 关
办法》 (仪开管〔2018〕123 号)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关
于组织申报 2021 年度市级先进制造 收益相
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扬工 关
资金
信综合〔2021〕168 号)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下达 2018 年度获批高新技术
收益相
关
度、第二年度)的通知》(扬财教
〔2020〕26 号)
仪征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仪征市 2021 年度企业稳岗返还公
示(一)》、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收益相
障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进一步做 关
好保企业稳就业惠民生工作的通
知》(苏人社发〔2022〕35 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补贴项目 金额(元) 补助依据 类型
号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科学技术局
资金兑现 关
费的通知》 (扬财教〔2021〕99 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
于更大力度对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 收益相
进行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
(黄政办发〔2022〕31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关于
认定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收益相
司为浦东新区区域性总部的批复》 关
(浦商委投管字〔2022〕10 号)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 2021
年度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
资金入库项目上报申报材料的通
知》
(苏科资发〔2021〕245 号) ,江 收益相
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 关
金
于下达 2021 年度省碳达峰碳中和科
技创新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苏财教〔2022〕5 号)
收益相
关
合计 6,715,135.84 -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完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文件,并经本所
律师检索税务机关网站公告信息,发行人最近一期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税务部
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安
全生产
(一) 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
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 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
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
(三) 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
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亦不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
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募投项目的用地进展
(1) 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
“派能科技 10GWh 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选址位于肥西经开区紫云湖
片区,规划用地约 368 亩,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安徽派能已于 2022 年 10 月
(2) 派能科技总部及产业化基地项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派能科技总部及产业化基地项目”用地
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二)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情况外,补充期间,《律师
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披露的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律师工作报告》以及
《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一期,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审阅发行人《募集说明
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已认真审阅,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
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的批复。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冯成亮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王霏霏
经办律师:
原天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