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
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分析,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届满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第二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受新冠疫情及国内宏观经济的影响,公司基于转型升级及强化公司整体抗风险能
力的实际需求,将自有资金用于日常经营和战略布局,更好发挥资金在经营中的最大
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回报,公司经审慎考虑决定回购股
份方案(第二期)期限届满后终止。本次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审议相关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同意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第二期)期限届满后终止。
独立董事:傅跃红、王永平、王峰娟、陈健